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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条例周年 汽车界法律界褒贬不一(4)

2014-01-17 09:41出处:汽车商报 [转载]责编:王思

 
  消费者权益协会看召回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郝庆丰

  消费者仍处于维权弱势地位


  2013年召回数量翻番与汽车行业先后开始实施的两大政策不无关系。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文称《汽车召回条例》)开始正式实施;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文称《汽车三包规定》)也已正式开跑。

  根据《汽车召回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车企隐瞒缺陷情况或对缺陷产品拒不召回的,将以产品货值1%至10%作为罚款。在《汽车召回条例》的威慑下,我国汽车召回数量较去年同期呈现翻番的态势。

  汽车作为较为复杂的工业产品,由几万个零件组成,而一辆汽车的价格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既然很难完全杜绝设计或工程上的缺陷,及时的补救措施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凸显出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而往往越是发达的市场,汽车召回就越常见。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早已不是新鲜事了。相比之下,中国汽车召回的数量可谓少得可怜。在国内,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数据,2012年召回汽车320万辆,这一数字甚至不足全年新车销量的17%。前几年国内召回案例更是少之又少。

  事实上,召回数量少并不意味着中国汽车的产品质量缺陷少,而是在召回方面出了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召回数量的翻番也是一件好事。各大车企主动召回问题汽车,显示的是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良知,也是为维护品牌形象做出的补救措施。

  但是回过头来看,DSG、翼虎短轴等等事件中,即使在有着召回条例和三包的法律依据下,消费者的维权经历仍是十分艰难。企业与监管部门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相互协商,但消费者只有形成一定群体后才可能会被重视,所以召回条例并没有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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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条例周年 汽车界法律界褒贬不一(4)

2014-01-17 出处:汽车商报 [转载] 责编:王思


 
  消费者权益协会看召回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郝庆丰

  消费者仍处于维权弱势地位


  2013年召回数量翻番与汽车行业先后开始实施的两大政策不无关系。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文称《汽车召回条例》)开始正式实施;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文称《汽车三包规定》)也已正式开跑。

  根据《汽车召回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车企隐瞒缺陷情况或对缺陷产品拒不召回的,将以产品货值1%至10%作为罚款。在《汽车召回条例》的威慑下,我国汽车召回数量较去年同期呈现翻番的态势。

  汽车作为较为复杂的工业产品,由几万个零件组成,而一辆汽车的价格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既然很难完全杜绝设计或工程上的缺陷,及时的补救措施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凸显出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而往往越是发达的市场,汽车召回就越常见。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早已不是新鲜事了。相比之下,中国汽车召回的数量可谓少得可怜。在国内,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数据,2012年召回汽车320万辆,这一数字甚至不足全年新车销量的17%。前几年国内召回案例更是少之又少。

  事实上,召回数量少并不意味着中国汽车的产品质量缺陷少,而是在召回方面出了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召回数量的翻番也是一件好事。各大车企主动召回问题汽车,显示的是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良知,也是为维护品牌形象做出的补救措施。

  但是回过头来看,DSG、翼虎短轴等等事件中,即使在有着召回条例和三包的法律依据下,消费者的维权经历仍是十分艰难。企业与监管部门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相互协商,但消费者只有形成一定群体后才可能会被重视,所以召回条例并没有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