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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对车主实效有待观察(2)

2014-03-19 11:13出处:丁华杰 [转载]责编:陈冬菊

        第一、“消协替代维权”理论意义积极、但效果有待观察。

        笔者翻看了一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三十七条提到了“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前四项没有太多本质改变,支持“零成本维权”的主要是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主要内容就是提到了“受理投诉”、“委托鉴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在细化的部分提到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以及“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我们可以将我们一些棘手的问题抛给消协,然后消协采用政府资助的方式运营,然后“不收取消费者钱财”,提“消费者消灾”,理论上来讲,这里面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是实际会怎样,我们知道在很多事业单位运行效率以及运行成本市政府棘手的三公问题,这样的情况下,多如牛毛的汽车维权,消协有没有足够的容量和能力替我们办理这个事情?

        这一点,笔者倒建议抛弃“非营利”的目的,因为凡是不以利益为导向的组织,其效率、服务等方面都会出现问题,消费者维权无非是想要依靠一个更大更对等平台去对话商家获取更多的哦话语权,如果有这样一个组织,在维权的同时,能够获取一定程度的利益也未必不可,反倒是打了一个幌子,然后整体的利好全没有了。

         我们都在谈北美汽车工会的权威,事实上,类似的工会有很多,他们中间有很多人类似我们的销售员一样,去游说相关的群体,他们拿去你“捐”出去的费用,利用这个费用为你们争取更大的利益。

        现在,我们让消协作为义务劳动为我们这些消费者做事情,笔者不太看好,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

责任编辑:陈冬菊 

“新消法”对车主实效有待观察(2)

2014-03-19 出处:丁华杰 [转载] 责编:陈冬菊

        第一、“消协替代维权”理论意义积极、但效果有待观察。

        笔者翻看了一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三十七条提到了“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前四项没有太多本质改变,支持“零成本维权”的主要是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主要内容就是提到了“受理投诉”、“委托鉴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在细化的部分提到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以及“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我们可以将我们一些棘手的问题抛给消协,然后消协采用政府资助的方式运营,然后“不收取消费者钱财”,提“消费者消灾”,理论上来讲,这里面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是实际会怎样,我们知道在很多事业单位运行效率以及运行成本市政府棘手的三公问题,这样的情况下,多如牛毛的汽车维权,消协有没有足够的容量和能力替我们办理这个事情?

        这一点,笔者倒建议抛弃“非营利”的目的,因为凡是不以利益为导向的组织,其效率、服务等方面都会出现问题,消费者维权无非是想要依靠一个更大更对等平台去对话商家获取更多的哦话语权,如果有这样一个组织,在维权的同时,能够获取一定程度的利益也未必不可,反倒是打了一个幌子,然后整体的利好全没有了。

         我们都在谈北美汽车工会的权威,事实上,类似的工会有很多,他们中间有很多人类似我们的销售员一样,去游说相关的群体,他们拿去你“捐”出去的费用,利用这个费用为你们争取更大的利益。

        现在,我们让消协作为义务劳动为我们这些消费者做事情,笔者不太看好,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