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 行业新闻 > 正文

专家谈杭州限购:弊端多 影响公信力(6)

2014-03-27 10:39出处:汽车商报 [转载]责编:王思

 
  成都市政协常委、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蒲虎

  立法限购

  交管部门一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其限行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仅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绝没有赋予交管部门“尾号限行”的具体职权,且交管部门采取上述限行只能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甚至永久性的限制或禁止。

  限购措施应采取立法的形式出台,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某个部门在一夜之间出台一则《通告》或《通知》,否则存在合法性质疑。
(陶梦兰 采写)
 

责任编辑:王思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专家谈杭州限购:弊端多 影响公信力(6)

2014-03-27 出处:汽车商报 [转载] 责编:王思


 
  成都市政协常委、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蒲虎

  立法限购

  交管部门一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其限行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仅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绝没有赋予交管部门“尾号限行”的具体职权,且交管部门采取上述限行只能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甚至永久性的限制或禁止。

  限购措施应采取立法的形式出台,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某个部门在一夜之间出台一则《通告》或《通知》,否则存在合法性质疑。
(陶梦兰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