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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偏”汽车反垄断(3)

2014-07-30 14:12出处:王鑫 [原创]责编:王思

  “抵牛”的政策?

  人们所说的产业政策正是2005年由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正式公布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普遍的观点认为,《办法》的相关规定客观上造成了汽车行业垄断现象的出现。

  比如《办法》中规定的“对销售未经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品牌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条款是造成汽车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比如汽车主机厂和经销商之间的相对控制与被控制模式)等垄断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这些均与反垄断精神相悖。

  “我们现在只能说《办法》中一些内容过时,但绝不能说是过错,因为在一段时间内,《办法》对整肃纷乱的中国汽车销售环境气到了关键作用”,上文提到的发改委人士向记者明确指出。

  据了解,2005年前,由于我国汽车产业长期以来重生产、轻流通,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非常落后,汽车销售乱象层出不穷,经销商私抬价格,干扰汽车销售正常秩序。在当时,一辆夏利被经销商倒手后终端价格高达15万元,一辆桑塔纳价格甚至哄抬到20万元以上,经销商旗下销售多种品牌产品,售后服务极不健全,消费者长期承受着价格与产品质量不相符的现实困境,合法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在现实情况下,三部门联合出台了该办法。对于《办法》的评价,即使倡导废除这一办法的人士也表示,《办法》在一段时间内曾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任广汽集团总经理曾庆洪曾是力主废除该办法的倡导人之一,但他也不否认办法曾经发挥的作用。曾庆洪曾撰文称:“《办法》在施行初期确实有利于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改变汽车销售商散乱游离的状态,让消费者在购车时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也增强了汽车销售主体的服务意识,确保了售后服务的能力。”

  然而随着市场的壮大,《办法》初期的利好逐渐成为束缚汽车销售市场发展的枷锁。由于政策过多的干预,导致汽车区域化销售和经销商所售品牌限制成为常态;车企与经销商不对等的地位使得市场调节失灵;消费者维修保养价格被肆意哄抬现象严重等等弊端,使得《办法》成为众矢之的。

  尽管办法受到多方批评,但依然有分析人士认为,不同政策之间不存在相悖的情况。

  “在此次汽车反垄断中,车企与舆论再次关注到《办法》,说明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再次面临整改,但《办法》与《反垄断法》并不抵牛,更不存在商务部与发改委双重管理下出现政策矛盾的情况”,上述发改委相关人士向记者明确表示,“《办法》是由中国垄断管理三个主要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但它的属性是产业政策,在执法过程中产业政策首先要让位法律。更何况此次反垄断调查主要是针对价格,并没有触及区域化销售等争议现象。而且此次发改委展开的价格反垄断调查依据的法律是《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对《反垄断法》细化中的价格领域的执行。”

  至于《办法》即将修订的传言,该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办法是由三部门联合制定,所以修订需要三部门商谈,但据我了解商务部今年并没有将办法修订提到工作日程,除非中央常委明确批示,否则短期内办法修订不会成型。”

责任编辑: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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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偏”汽车反垄断(3)

2014-07-30 出处:王鑫 [原创] 责编:王思

  “抵牛”的政策?

  人们所说的产业政策正是2005年由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正式公布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普遍的观点认为,《办法》的相关规定客观上造成了汽车行业垄断现象的出现。

  比如《办法》中规定的“对销售未经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品牌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条款是造成汽车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比如汽车主机厂和经销商之间的相对控制与被控制模式)等垄断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这些均与反垄断精神相悖。

  “我们现在只能说《办法》中一些内容过时,但绝不能说是过错,因为在一段时间内,《办法》对整肃纷乱的中国汽车销售环境气到了关键作用”,上文提到的发改委人士向记者明确指出。

  据了解,2005年前,由于我国汽车产业长期以来重生产、轻流通,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非常落后,汽车销售乱象层出不穷,经销商私抬价格,干扰汽车销售正常秩序。在当时,一辆夏利被经销商倒手后终端价格高达15万元,一辆桑塔纳价格甚至哄抬到20万元以上,经销商旗下销售多种品牌产品,售后服务极不健全,消费者长期承受着价格与产品质量不相符的现实困境,合法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在现实情况下,三部门联合出台了该办法。对于《办法》的评价,即使倡导废除这一办法的人士也表示,《办法》在一段时间内曾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任广汽集团总经理曾庆洪曾是力主废除该办法的倡导人之一,但他也不否认办法曾经发挥的作用。曾庆洪曾撰文称:“《办法》在施行初期确实有利于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改变汽车销售商散乱游离的状态,让消费者在购车时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也增强了汽车销售主体的服务意识,确保了售后服务的能力。”

  然而随着市场的壮大,《办法》初期的利好逐渐成为束缚汽车销售市场发展的枷锁。由于政策过多的干预,导致汽车区域化销售和经销商所售品牌限制成为常态;车企与经销商不对等的地位使得市场调节失灵;消费者维修保养价格被肆意哄抬现象严重等等弊端,使得《办法》成为众矢之的。

  尽管办法受到多方批评,但依然有分析人士认为,不同政策之间不存在相悖的情况。

  “在此次汽车反垄断中,车企与舆论再次关注到《办法》,说明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再次面临整改,但《办法》与《反垄断法》并不抵牛,更不存在商务部与发改委双重管理下出现政策矛盾的情况”,上述发改委相关人士向记者明确表示,“《办法》是由中国垄断管理三个主要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但它的属性是产业政策,在执法过程中产业政策首先要让位法律。更何况此次反垄断调查主要是针对价格,并没有触及区域化销售等争议现象。而且此次发改委展开的价格反垄断调查依据的法律是《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对《反垄断法》细化中的价格领域的执行。”

  至于《办法》即将修订的传言,该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办法是由三部门联合制定,所以修订需要三部门商谈,但据我了解商务部今年并没有将办法修订提到工作日程,除非中央常委明确批示,否则短期内办法修订不会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