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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8亿欧入股PSA 框架协议披露(6)

2014-02-19 14:10出处:V讯网 [原创]责编:王思

  8. 释义

  “约束性条款” 指 有关框架协议之保密性、开支、修改及豁免、受让人和继承人、无效性、通知及语言的条款;

  “本公司” 指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且其 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合资公司” 指 本公司、附属公司或共同控制实体(包括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及共同控制实体)于本公告日期持有股权的共同控制实体;

“东风汽车集团” 指 本集团、东风合资公司及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和联营公司;

  “DPCA” 指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及 PSA 各持一半权益的共同控制实体;

  “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 PSA 就彼此之间拟进行之工商业合作而订立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协议,预期主要条款实质上会反映不具约束力之框架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港元认购及买卖,并于联交所上市;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 指 认购及(其中包括)本公司与 PSA 拟订立之股东协议;

  “共同控制实体” 指 受共同控制的合资公司,所有參与方对该共同控制实体的经济活动均无单方面的控制权。一合营方于其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可按比例合并法入账,涉及与该合营方的综合财务报表的类似项目逐项确认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应占份额。倘溢利分摊比率与该合营方于共同控制实体所持的股本权益不同,该合营方须按协议的溢利分摊比率厘定其应占的合营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份额。共同控制实体的业绩按已收和应收股息计入合营方损益账目中。该合营方于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被视为长期资产,并按成本减值亏损列账;

  “合资公司” 指 根据合同协议设立的公司,各合营方据此进行经济活动。合资公司以各方持有权益的单独实体方式经营。合营各方之间签订的合营企业协议规定合营各方的注资额、合营企业营运期以及解散时资产变现的基础。合资公司经营产生的盈亏以及剩余资产的分配则按各自的注资比例或合营企业协议的条款由合资各方分摊。

  合资公司被一合营方视为:

  (a) 附属公司,倘该合营方直接或间接对该合资公司拥有单方面的控制权;

  (b) 共同控制实体,倘该合营方对该合资公司并无单方面的控制权,但可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该合资公司;

  (c) 联营公司,倘该合营方不可单方面或共同控制该合资公司,但一般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合资公司不少于 20%的注册资本,且对该合资公司有重要影响力;或

  (d) 投资,倘该合营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合资公司少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能共同控制该合资公司,对其亦无重要影响力;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总协议” 指 本公司、法国政府、EPF/FFP 及 PSA 就(其中包括)投资而订立的总协议;

  “谅解备忘录” 指 本公司、法国政府、EPF/FFP 及 PSA 就(其中包括)投资于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订立的谅解备忘录;

  “EPF/FFP” 指 EPF与 FFP;

  “EPF” 指 Etablissements Peugeot Frères,根据法国法律组织及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FFP” 指 FFP,根据法国法律组织及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PSA” 指 Peugeot SA,根据法国法律组织的股份有限公司;

  “PSA 集资交易” 指 PSA 增加资本储备、PSA 供股及发行 PSA 认股权证;

  “PSA 集资交易文件”指 (i)总协议、(ii)认购协议、(iii)股东协议及(iv)进行 PSA 增加资本储备及PSA供股及PSA认股权证所须的任何其他文件;

  “PSA 增加资本储备”指 PSA 的股本增加,增加总额约为1,048 百万欧元(包括发行溢价),本公司与法国政府注资比例相同;

“PSA 供股” 指 PSA通过授予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增加股本1,952百万欧元(包括发行溢价),其中部分由本公司与法国政府按增加资本储备后彼等同等持股比例认购,另一方面由 EPF/FFP认购;

  “PSA 认股权证” 指 建议PSA于PSA增加资本储备前向其股东发行的PSA新发行股份每股行使价7.5 欧元的认股权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股东协议” 指 本公司、PSA、法国政府及 EPF/FFP就本公司、法国政府及EPF/FFP 所持 PSA 的股权而订立的股东协议;

  “监事会” 指 PSA 之监事会;

  “聯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与 PSA 订立的认购协议,本公司同意认购 PSA 的股份;及

  “交易” 指 框架协议所涉投资及交易;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徐平

  中国武汉,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于本公告公布之日,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徐平先生、朱福寿先生及李绍烛先生,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童东城先生、欧阳洁先生、刘卫东先生及周强先生,以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马之庚先生、张晓铁先生、曹兴和先生及陈云飞先生。

责任编辑: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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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8亿欧入股PSA 框架协议披露(6)

2014-02-19 出处:V讯网 [原创] 责编:王思

  8. 释义

  “约束性条款” 指 有关框架协议之保密性、开支、修改及豁免、受让人和继承人、无效性、通知及语言的条款;

  “本公司” 指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且其 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合资公司” 指 本公司、附属公司或共同控制实体(包括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及共同控制实体)于本公告日期持有股权的共同控制实体;

“东风汽车集团” 指 本集团、东风合资公司及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和联营公司;

  “DPCA” 指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及 PSA 各持一半权益的共同控制实体;

  “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 PSA 就彼此之间拟进行之工商业合作而订立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协议,预期主要条款实质上会反映不具约束力之框架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港元认购及买卖,并于联交所上市;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 指 认购及(其中包括)本公司与 PSA 拟订立之股东协议;

  “共同控制实体” 指 受共同控制的合资公司,所有參与方对该共同控制实体的经济活动均无单方面的控制权。一合营方于其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可按比例合并法入账,涉及与该合营方的综合财务报表的类似项目逐项确认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应占份额。倘溢利分摊比率与该合营方于共同控制实体所持的股本权益不同,该合营方须按协议的溢利分摊比率厘定其应占的合营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份额。共同控制实体的业绩按已收和应收股息计入合营方损益账目中。该合营方于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被视为长期资产,并按成本减值亏损列账;

  “合资公司” 指 根据合同协议设立的公司,各合营方据此进行经济活动。合资公司以各方持有权益的单独实体方式经营。合营各方之间签订的合营企业协议规定合营各方的注资额、合营企业营运期以及解散时资产变现的基础。合资公司经营产生的盈亏以及剩余资产的分配则按各自的注资比例或合营企业协议的条款由合资各方分摊。

  合资公司被一合营方视为:

  (a) 附属公司,倘该合营方直接或间接对该合资公司拥有单方面的控制权;

  (b) 共同控制实体,倘该合营方对该合资公司并无单方面的控制权,但可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该合资公司;

  (c) 联营公司,倘该合营方不可单方面或共同控制该合资公司,但一般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合资公司不少于 20%的注册资本,且对该合资公司有重要影响力;或

  (d) 投资,倘该合营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合资公司少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能共同控制该合资公司,对其亦无重要影响力;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总协议” 指 本公司、法国政府、EPF/FFP 及 PSA 就(其中包括)投资而订立的总协议;

  “谅解备忘录” 指 本公司、法国政府、EPF/FFP 及 PSA 就(其中包括)投资于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订立的谅解备忘录;

  “EPF/FFP” 指 EPF与 FFP;

  “EPF” 指 Etablissements Peugeot Frères,根据法国法律组织及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FFP” 指 FFP,根据法国法律组织及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PSA” 指 Peugeot SA,根据法国法律组织的股份有限公司;

  “PSA 集资交易” 指 PSA 增加资本储备、PSA 供股及发行 PSA 认股权证;

  “PSA 集资交易文件”指 (i)总协议、(ii)认购协议、(iii)股东协议及(iv)进行 PSA 增加资本储备及PSA供股及PSA认股权证所须的任何其他文件;

  “PSA 增加资本储备”指 PSA 的股本增加,增加总额约为1,048 百万欧元(包括发行溢价),本公司与法国政府注资比例相同;

“PSA 供股” 指 PSA通过授予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增加股本1,952百万欧元(包括发行溢价),其中部分由本公司与法国政府按增加资本储备后彼等同等持股比例认购,另一方面由 EPF/FFP认购;

  “PSA 认股权证” 指 建议PSA于PSA增加资本储备前向其股东发行的PSA新发行股份每股行使价7.5 欧元的认股权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股东协议” 指 本公司、PSA、法国政府及 EPF/FFP就本公司、法国政府及EPF/FFP 所持 PSA 的股权而订立的股东协议;

  “监事会” 指 PSA 之监事会;

  “聯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与 PSA 订立的认购协议,本公司同意认购 PSA 的股份;及

  “交易” 指 框架协议所涉投资及交易;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徐平

  中国武汉,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于本公告公布之日,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徐平先生、朱福寿先生及李绍烛先生,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童东城先生、欧阳洁先生、刘卫东先生及周强先生,以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马之庚先生、张晓铁先生、曹兴和先生及陈云飞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