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一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其限行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仅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绝没有赋予交管部门“尾号限行”的具体职权,且交管部门采取上述限行只能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甚至永久性的限制或禁止。
限购措施应采取立法的形式出台,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某个部门在一夜之间出台一则《通告》或《通知》,否则存在合法性质疑。
2014-12-31 出处:V讯网 [原创] 责编:石腾
交管部门一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其限行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仅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绝没有赋予交管部门“尾号限行”的具体职权,且交管部门采取上述限行只能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甚至永久性的限制或禁止。
限购措施应采取立法的形式出台,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某个部门在一夜之间出台一则《通告》或《通知》,否则存在合法性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