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
2014-03-24 14:02出处:邱宝昌 [原创]责编:赵颖
以前买辆车出现问题,是车的质量问题还是瑕疵问题,有时候说不清。经营者会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消费者又会说别的车没有,买的时间又不长就是你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僵持不下的时候,经营者就会说你要拿出证据,有证据就可以换或者赔,但是又很难拿到证据。
所以这样的现状就是耐用商品举证难,鉴定困难,成本又高,所以这次就是针对发现瑕疵、争议的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的分配。比如说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双方对瑕疵有争议的话,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不是像原来的谁主张谁取证,只要是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了,经营者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他要举证肯定也有个举证难的问题,成本的问题,鉴定资源的问题,尽管它占有的信息多,但它也要费时费力。
所以这次的举证责任分配呢,从耐用商品来说,第一这是合理的,第二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三它也能促进经营者对商品质量进行提升。不能因为消费者取证难,就忽略了产品的质量,他只要提升了产品的质量,也就可以少举证。
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就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为了不是个别人不慎重的运用这个权利,所以对商品进行了限制,有四类商品是没有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一个是定做的,第二个是鲜活易腐的,第三个就是音像制品或者下载的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还有就是期刊报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确认的,否则的话都有。
那么通过网络卖汽车也是卖商品,商品有什么不宜退货的呢,它是不是不宜退呢?我们的特殊情况是对个别购买人的限定,那么经营者不能滥用这个权利,要是滥用那所有商品都是不宜退货的了,那这条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所以不是说通过网络卖车就可以随随便便的限定规矩。所以这条如果没有设定,消费者就可以退,因为它不是实体商品,你也没有让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进行确认,那它就能退。
但是你能不能设定它就是一个不宜退货的商品性质呢?这个不能由商家说了算,应该是社会和业内比较认同,消费者和相关部门都达成共识是不宜退货的,它才不宜退,否则的话就可以去退货。
汽车因为三包规定它也不是七日内退货,它是在三千公里,六十日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它才能去退换,否则不能,只要是主要零部件出现问题,就是换总成的问题,确实汽车根据它的情况,不像一般的商品七天内就能退货。但是你要是无理由退货的话,没有事先的约定,或者商品的性质不宜退货的话,那它就是可以退的,这个国家规定很明确的,所以三包也不能跟法律相抵触。
三包和新消法的关系是这样,国家在新消法里规定的很清楚,就是有国家规定按国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约定,没有规定没有约定的,七日内就可以退货,只要是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就可以退货。因为有了国家规定,所以企业优先使用汽车三包,但在有些方面,也不是商家说的一定不能够退换,它还有一个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
我认为要尽量减少极端维权的情况,要根除恐怕很难。随着现在消费者的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极端的过度维权的情况发生的就会少,但要想完全杜绝还是太理想化了。但随着三包规定和新消法的实施,汽车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有了畅通的救济渠道,我相信极端维权的情况会越来越少,任何一个真正的消费者,谁也不愿意用极端的方式来维权,他都会依法维权,所以需要我们法律法规的完善,经营者的诚信,还有法律法规必须在实践当中得到有效的实行,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我认为汽车和其他商品服务领域当中都一样,消费者权益会受到侵害,但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的时候,一定还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去依法理性的维权,要用法制的示威来对待纠纷,而不能超越法律,无奈的时候做一些极端的行为,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有的可能自己的权益没维护到,自己还受到伤害了,有的把自己车砸了,虽然没有涉嫌犯罪,但还是对其他人造成了影响,对自己也造成了损失,所以必须要依法,理性,这样既能够维护到自己的权益,也对这个社会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