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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合同变成了“一纸空谈”

2014-03-14 10:53出处:南方日报 [转载]责编:赵颖

        大家会纳闷,为何明明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而最后合同却变成了“一纸空谈”呢?

        约定好了交车时间,却以各种借口拖延交付;约定好了售车价格,却因货源紧张临时变卦;约定好了车型配置,却以各种理由强行加装……购车中的种种烦心事儿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心情。大家会纳闷,为何明明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而最后合同却变成了“一纸空谈”呢?尽管从2010年开始,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三部委就曾联合下文整治汽车销售市场的种种乱象,规范汽车经销商的经营行为,但汽车销售中欠公平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车市欠缺有效的监督和良好的执行力,销售纠纷案仍层出不穷。

        当纠纷出现时,消费者最直观的感受是“受伤的总是自己”,殊不知导致受伤的原因,可能也有自己的份儿。签订合同时的疏忽、维权意识的淡漠等等,导致了纠纷不断升级。其实,合同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屏障,购车合同中会标明购买的车型、颜色、售价以及交货时间等,而对此很多消费者并未引起重视,忽略了合同签订的环节,成为纠纷产生的“根源”。如果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就细节在合同中标注阐述的话,一些纠纷就可能得以避免。至少有了合同作为依据,消费者就有了向经销商讨说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维权的底气。

        也有消费者会顾及,合同只是经销商的“护身符”而救不了消费者。由于购车签订的合同范本多由经销商提供,条款上自然会多偏袒经销商一方,以至于经销商违约的后果只是退还消费者定金即可,而消费者违约的后果则是拿不回已交定金。其实,消费者大可不必担心过多,签订合同后消费者并非任由经销商“摆布”而不能随便说“不”。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必须是由双方共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单方约定的合同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应。因此,如果经销商、消费者双方签署的合同不具备相互协商的前提,即便合同条款对经销商进行了各种免责申明,也仍然摆脱不了经销商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责任编辑:赵颖 
V讯网

别让合同变成了“一纸空谈”

2014-03-14 出处:南方日报 [转载] 责编:赵颖

        大家会纳闷,为何明明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而最后合同却变成了“一纸空谈”呢?

        约定好了交车时间,却以各种借口拖延交付;约定好了售车价格,却因货源紧张临时变卦;约定好了车型配置,却以各种理由强行加装……购车中的种种烦心事儿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心情。大家会纳闷,为何明明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而最后合同却变成了“一纸空谈”呢?尽管从2010年开始,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三部委就曾联合下文整治汽车销售市场的种种乱象,规范汽车经销商的经营行为,但汽车销售中欠公平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车市欠缺有效的监督和良好的执行力,销售纠纷案仍层出不穷。

        当纠纷出现时,消费者最直观的感受是“受伤的总是自己”,殊不知导致受伤的原因,可能也有自己的份儿。签订合同时的疏忽、维权意识的淡漠等等,导致了纠纷不断升级。其实,合同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屏障,购车合同中会标明购买的车型、颜色、售价以及交货时间等,而对此很多消费者并未引起重视,忽略了合同签订的环节,成为纠纷产生的“根源”。如果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就细节在合同中标注阐述的话,一些纠纷就可能得以避免。至少有了合同作为依据,消费者就有了向经销商讨说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维权的底气。

        也有消费者会顾及,合同只是经销商的“护身符”而救不了消费者。由于购车签订的合同范本多由经销商提供,条款上自然会多偏袒经销商一方,以至于经销商违约的后果只是退还消费者定金即可,而消费者违约的后果则是拿不回已交定金。其实,消费者大可不必担心过多,签订合同后消费者并非任由经销商“摆布”而不能随便说“不”。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必须是由双方共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单方约定的合同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应。因此,如果经销商、消费者双方签署的合同不具备相互协商的前提,即便合同条款对经销商进行了各种免责申明,也仍然摆脱不了经销商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