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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虎:长期限行无法可依

2014-09-18 08:09出处:陶梦兰 [原创]责编:王双双

        在我国限行措施缺乏法律依据,交管部门一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其采取限行措施的法律依据。

  然而,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绝没有赋予交管部门限行的具体职权,且交管部门采取上述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只能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的。同时,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合法的物权,当然可以正当的上路使用,限行实质上是对于私有财产的权利限制。公众行使物权,应属于“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范畴,交管部门行使职权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目前交管部门采取限行措施即存在无权力依据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双双 

蒲虎:长期限行无法可依

2014-09-18 出处:陶梦兰 [原创] 责编:王双双

        在我国限行措施缺乏法律依据,交管部门一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其采取限行措施的法律依据。

  然而,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绝没有赋予交管部门限行的具体职权,且交管部门采取上述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只能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的。同时,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合法的物权,当然可以正当的上路使用,限行实质上是对于私有财产的权利限制。公众行使物权,应属于“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范畴,交管部门行使职权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目前交管部门采取限行措施即存在无权力依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