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的实施已经进入倒计时,因为离着10月1日还有一个半月。不仅仅是媒体对于汽车三包的关注度在不断提高,国家质检总局也开始陆续做着各种各样的准备工作,社会各界对于汽车三包更是翘首以盼:消费者能够退车了!消费者的权益将能够获得政策的保护了!消费者维权有专家库的支持了!诸如此类。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真的会因为汽车三包的推出而获得实质性提升吗?这话恐怕说得早了点。
虽然汽车三包的规定是10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法律法规却不是今天才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在20年之前的1994年就已经开始实施,该法保护的消费者并没有排除汽车消费者的意思。
许多人都在说中国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律缺失,也有法律专业人士说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急需出台。这些都是人云亦云的浮云,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示。
我们只要认真阅读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够找到能够作为汽车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法律规定。比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试想,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出现了今天《三包规定》中的那些问题,无非都是属于人身、财产损害的范畴,而“获得赔偿的权利”当然也包括所谓的三包,因为赔偿本身就是要让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或者伤害得到相应的弥补。
如果说这一条还有点笼统的话,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实就已经从更广泛的层面规定了比三包更为详细的补偿方式。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的话,那我们还可以拿出《质量法》来做出进一步的论证。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仔细阅读该款内容,就会发现,这条法律规定其实就是三包的规定。而这个《质量法》也是在20年之前就已经实施了。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举出《合同法》来说明问题。因为,消费者购买汽车产品,消费者与厂商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销售或者购买合同,因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可以通过《合同法》来作为维权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不用特别高深的文化功底,大多数人都能够看明白这条法律规定包含着明确的三包内容。
这部《合同法》同样也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三部国家的“法律”,都不是“法规”,更不是“规定”,都明确规定出了三包的内容。
如果再有人来质疑这些法律关于三包的规定,那我们就举出一个最新的法律法规。
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许多人都应该记忆犹新。但是,许多人都没有注意到这部条例中关于三包的内容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位,需要仔仔细细看清楚了,这条规定里面对于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明确规定了可以实施三包的约定。这些法律法规绝不是摆设,都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正式的法律,或者国务院通过的法规,不是小学生作文,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我们在这20多年的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又有哪个机构,又有哪个消费者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有人说,这些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什么是可操作性?不管是什么赔偿或者补偿,都是要掌握一个受到损害的同等程度的补偿。在这个原则的前提下,消费者或者有关机构是可以通过举出相关证据来证明补偿或者赔偿方式的合理性。但是没有人这样做,即使我们有那么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还有国家赋予权力的有关部门,乃至广大的消费者。因此,如果法律法规都不能严格遵守执行的话,那么10月1日就开始实施的汽车三包规定就一定能够带来消费者的美好世界吗?各位需要知道,这个《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内容也不一定就是尽善尽美的,而且还只是一个法律效力均要小于此前三包有关的法律法规。大法都不能给消费者以有效的保护,小小的规定又如何能够担当起这样的重任呢?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不外乎是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依。因此,多么好的法律法规规定,都是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行的机构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也都只是白纸一张。
这样,我们就能够看出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问题不仅仅是需要一部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定,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执行机构,以及有效的监督机构或者社会舆论。而即使执法很严,这仍然不是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要让社会回归秩序。因此,我们不要期望汽车三包到底能够给中国的汽车消费者带来即刻的帮助,汽车三包只是一个敲门砖,而真正带动企业重视起来汽车三包内容的,必然是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企业因此而在汽车产品品质上的根本提升。
2013-08-18 出处:张志勇 [原创] 责编:赵颖
汽车三包的实施已经进入倒计时,因为离着10月1日还有一个半月。不仅仅是媒体对于汽车三包的关注度在不断提高,国家质检总局也开始陆续做着各种各样的准备工作,社会各界对于汽车三包更是翘首以盼:消费者能够退车了!消费者的权益将能够获得政策的保护了!消费者维权有专家库的支持了!诸如此类。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真的会因为汽车三包的推出而获得实质性提升吗?这话恐怕说得早了点。
虽然汽车三包的规定是10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法律法规却不是今天才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在20年之前的1994年就已经开始实施,该法保护的消费者并没有排除汽车消费者的意思。
许多人都在说中国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律缺失,也有法律专业人士说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急需出台。这些都是人云亦云的浮云,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示。
我们只要认真阅读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够找到能够作为汽车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法律规定。比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试想,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出现了今天《三包规定》中的那些问题,无非都是属于人身、财产损害的范畴,而“获得赔偿的权利”当然也包括所谓的三包,因为赔偿本身就是要让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或者伤害得到相应的弥补。
如果说这一条还有点笼统的话,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实就已经从更广泛的层面规定了比三包更为详细的补偿方式。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的话,那我们还可以拿出《质量法》来做出进一步的论证。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仔细阅读该款内容,就会发现,这条法律规定其实就是三包的规定。而这个《质量法》也是在20年之前就已经实施了。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举出《合同法》来说明问题。因为,消费者购买汽车产品,消费者与厂商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销售或者购买合同,因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可以通过《合同法》来作为维权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不用特别高深的文化功底,大多数人都能够看明白这条法律规定包含着明确的三包内容。
这部《合同法》同样也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三部国家的“法律”,都不是“法规”,更不是“规定”,都明确规定出了三包的内容。
如果再有人来质疑这些法律关于三包的规定,那我们就举出一个最新的法律法规。
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许多人都应该记忆犹新。但是,许多人都没有注意到这部条例中关于三包的内容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位,需要仔仔细细看清楚了,这条规定里面对于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明确规定了可以实施三包的约定。这些法律法规绝不是摆设,都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正式的法律,或者国务院通过的法规,不是小学生作文,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我们在这20多年的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又有哪个机构,又有哪个消费者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有人说,这些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什么是可操作性?不管是什么赔偿或者补偿,都是要掌握一个受到损害的同等程度的补偿。在这个原则的前提下,消费者或者有关机构是可以通过举出相关证据来证明补偿或者赔偿方式的合理性。但是没有人这样做,即使我们有那么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还有国家赋予权力的有关部门,乃至广大的消费者。因此,如果法律法规都不能严格遵守执行的话,那么10月1日就开始实施的汽车三包规定就一定能够带来消费者的美好世界吗?各位需要知道,这个《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内容也不一定就是尽善尽美的,而且还只是一个法律效力均要小于此前三包有关的法律法规。大法都不能给消费者以有效的保护,小小的规定又如何能够担当起这样的重任呢?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不外乎是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依。因此,多么好的法律法规规定,都是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行的机构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也都只是白纸一张。
这样,我们就能够看出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问题不仅仅是需要一部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定,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执行机构,以及有效的监督机构或者社会舆论。而即使执法很严,这仍然不是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要让社会回归秩序。因此,我们不要期望汽车三包到底能够给中国的汽车消费者带来即刻的帮助,汽车三包只是一个敲门砖,而真正带动企业重视起来汽车三包内容的,必然是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企业因此而在汽车产品品质上的根本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