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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即将落地

2015-11-25 07:49出处:中国汽车报 [转载]责编:李明徽

  近日,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公布后,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再次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逐步推开,从2015年12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市开始试点。在试点两年后,2018年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刚刚正式对外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也再次明确,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能干什么之后,“法无禁止皆可为”将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主体作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提升。虽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对于处于各方监管下,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行政命令大于市场竞争活力的汽车行业而言,能期待负面清单制度带来充分的市场活力吗?

  有进有退市场才能更有活力

  负面清单制度不是第一次提出,这次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在于扩大了范围,从外商投资领域引向内资,全面铺开,并计划在试点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一项重要变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崔凡表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重大进步。这既是投资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都是关键的一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庆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在我国对内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具有特殊的含义。有助于破除民营企业投资和发展的各项羁绊,使民营企业更好地成长发展。”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对外贸易研究部副主任金柏松表示,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汽车行业的市场活力一直表现的不够明显,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的准入问题上,曾经很困难,希望能借助负面清单制度在市场灵活性方面的活力,推动这一行业的市场活力。怎样才能让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市场充分的主动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崔凡认为,关键在于准入灵活和退出灵活。“现在大家都在关注准入灵活,似乎只要准入机制灵活了,市场就‘活了’?其实不然,我们更要关注退出灵活。”崔凡告诉记者,“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逐年下降,2000年左右全国每年有上万件破产案件,可是现在每年却只有一千多件,单就数量可以看出,破产重组退出遇到的障碍很大。一方面存在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本的退出顾虑;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破产导致的连锁效应也有担心。如果退出机制不畅通,企业并购重组成本过高,市场很难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前不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14家“僵尸”车企将被“退市”。多年来,这是汽车企业首次大规模“退市”。“有准入有退出,才能真正盘活市场。”崔凡表示,“负面清单的全面铺开,关键在于给予市场经济充分的竞争活力,破除政府、行政手段障碍。”

  金柏松认为,对于进入新常态下的汽车业而言,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让市场竞争更活跃,在竞争中更贴近消费需求,从而让市场更具潜力。“尤其是自主品牌,政府有扶持自主品牌的意愿,但不能靠行政手段。自主品牌要想真正发展起来,必须找到切合市场的供需点,品牌能力提升了,有了实力才能真正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试点先行探索政府职能转变经验

  《意见》明确,首先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首批试点是拥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省市,因为这几个省市已经开始运行全国统一的针对外资的负面清单制度,有一定基础。但是,毕竟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较为严重,不同地区针对外资放开会有不同的结果,应该尽快将试点拓展到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对于内外资均没有放开的领域,应先放开内资,再放开外资。”苏庆义表示,在试点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观察外资进入后对相关产业和国家安全等的影响,做好风险防范,注意建立可推广的风险防范机制。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也认为,在贸易成熟地区展开试点,探索出负面清单全面铺开前的管理办法,提高效率,有利于两年后全面展开时提高管理效率。“负面清单制度关键在于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变管控为监管。在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在全面铺开后真正起到激发市场活力的职能。”“试点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好准入依法放开和事后监管的关系,这对各级政府监管能力是一个考验;二是短期内某些行业进入主体增加,竞争加剧,市场利润率下降,如果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会加剧目前产业分散度过高,研发投入动力不足等问题;三是具体执行过程中,能否对国内各个市场主体,特别是国有与民营投资主体做到一视同仁,需要进一步观察。”崔凡认为,两年的试点,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能否完成监管职能角色的转变至关重要。

  由严控准入转为进入后的监管,这也是近几年我国汽车管理的争论焦点。对此,苏庆义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主要是为了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使政府从事前审批的角色过渡到事后监管。事前审批容易使政府矫枉过正,而事后监管则可使政府成为服务型政府,对市场失序、失灵等进行矫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手。”苏庆义说,同样,汽车业首先也要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只有具备了健全的监管机制和能力,才能再谈是否可以放开准入的问题。

  汽车准入全面放开还需循序渐进

  至于被各方关注的汽车准入问题,能否借负面清单一举破除,专家们各执一词。总体而言,负面清单代替不了具体的行业管理办法。

  崔凡认为:“负面清单制度应该能起到放松行业管控的作用,但具体放松到什么程度还有待观察。目前,相关产业政策中的注册资本、投资规模、财务指标、技术标准等限制条件,有些可能没有必要,经过论证以后可以取消;有的条件可以放到事后监管环节,不必放在准入环节。”但是,能否取消汽车准入管理,崔凡持谨慎态度。“包括汽车行业在内,我们国家许多行业面临着产业集中度低,经济集中效应、产业集聚与集群效应差的问题。有些准入门槛暂时保留,过几年再放松也不迟。”《意见》也强调,对新技术、新产品等领域要循序渐进,不要急于纳入负面清单中。日前,有消息称,一批非汽车生产企业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拿到纯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新能源汽车领域会否全面放开?“我对新能源汽车是否会纳入负面清单没有把握,但是,可以看出《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中准入限制方面已经放松很多了,不失为加强市场活力的一种体现。”崔凡说道。

  苏庆义则认为,对于新产品新技术应该是先放再管,政府不要急于接管。如果先纳入负面清单,就可能将创新扼杀在摇篮中。只有先让市场主体去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才有可能发展出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属于新兴产业,应该国内企业优先发展,促使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展起来。即便放开外资进入这一行业,也会有所限制,比如股比、技术转让方面等。

责任编辑:李明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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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即将落地

2015-11-25 出处:中国汽车报 [转载] 责编:李明徽

  近日,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公布后,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再次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逐步推开,从2015年12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市开始试点。在试点两年后,2018年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刚刚正式对外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也再次明确,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能干什么之后,“法无禁止皆可为”将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主体作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提升。虽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对于处于各方监管下,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行政命令大于市场竞争活力的汽车行业而言,能期待负面清单制度带来充分的市场活力吗?

  有进有退市场才能更有活力

  负面清单制度不是第一次提出,这次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在于扩大了范围,从外商投资领域引向内资,全面铺开,并计划在试点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一项重要变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崔凡表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重大进步。这既是投资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都是关键的一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庆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在我国对内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具有特殊的含义。有助于破除民营企业投资和发展的各项羁绊,使民营企业更好地成长发展。”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对外贸易研究部副主任金柏松表示,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汽车行业的市场活力一直表现的不够明显,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的准入问题上,曾经很困难,希望能借助负面清单制度在市场灵活性方面的活力,推动这一行业的市场活力。怎样才能让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市场充分的主动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崔凡认为,关键在于准入灵活和退出灵活。“现在大家都在关注准入灵活,似乎只要准入机制灵活了,市场就‘活了’?其实不然,我们更要关注退出灵活。”崔凡告诉记者,“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逐年下降,2000年左右全国每年有上万件破产案件,可是现在每年却只有一千多件,单就数量可以看出,破产重组退出遇到的障碍很大。一方面存在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本的退出顾虑;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破产导致的连锁效应也有担心。如果退出机制不畅通,企业并购重组成本过高,市场很难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前不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14家“僵尸”车企将被“退市”。多年来,这是汽车企业首次大规模“退市”。“有准入有退出,才能真正盘活市场。”崔凡表示,“负面清单的全面铺开,关键在于给予市场经济充分的竞争活力,破除政府、行政手段障碍。”

  金柏松认为,对于进入新常态下的汽车业而言,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让市场竞争更活跃,在竞争中更贴近消费需求,从而让市场更具潜力。“尤其是自主品牌,政府有扶持自主品牌的意愿,但不能靠行政手段。自主品牌要想真正发展起来,必须找到切合市场的供需点,品牌能力提升了,有了实力才能真正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试点先行探索政府职能转变经验

  《意见》明确,首先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首批试点是拥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省市,因为这几个省市已经开始运行全国统一的针对外资的负面清单制度,有一定基础。但是,毕竟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较为严重,不同地区针对外资放开会有不同的结果,应该尽快将试点拓展到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对于内外资均没有放开的领域,应先放开内资,再放开外资。”苏庆义表示,在试点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观察外资进入后对相关产业和国家安全等的影响,做好风险防范,注意建立可推广的风险防范机制。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也认为,在贸易成熟地区展开试点,探索出负面清单全面铺开前的管理办法,提高效率,有利于两年后全面展开时提高管理效率。“负面清单制度关键在于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变管控为监管。在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在全面铺开后真正起到激发市场活力的职能。”“试点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好准入依法放开和事后监管的关系,这对各级政府监管能力是一个考验;二是短期内某些行业进入主体增加,竞争加剧,市场利润率下降,如果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会加剧目前产业分散度过高,研发投入动力不足等问题;三是具体执行过程中,能否对国内各个市场主体,特别是国有与民营投资主体做到一视同仁,需要进一步观察。”崔凡认为,两年的试点,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能否完成监管职能角色的转变至关重要。

  由严控准入转为进入后的监管,这也是近几年我国汽车管理的争论焦点。对此,苏庆义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主要是为了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使政府从事前审批的角色过渡到事后监管。事前审批容易使政府矫枉过正,而事后监管则可使政府成为服务型政府,对市场失序、失灵等进行矫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手。”苏庆义说,同样,汽车业首先也要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只有具备了健全的监管机制和能力,才能再谈是否可以放开准入的问题。

  汽车准入全面放开还需循序渐进

  至于被各方关注的汽车准入问题,能否借负面清单一举破除,专家们各执一词。总体而言,负面清单代替不了具体的行业管理办法。

  崔凡认为:“负面清单制度应该能起到放松行业管控的作用,但具体放松到什么程度还有待观察。目前,相关产业政策中的注册资本、投资规模、财务指标、技术标准等限制条件,有些可能没有必要,经过论证以后可以取消;有的条件可以放到事后监管环节,不必放在准入环节。”但是,能否取消汽车准入管理,崔凡持谨慎态度。“包括汽车行业在内,我们国家许多行业面临着产业集中度低,经济集中效应、产业集聚与集群效应差的问题。有些准入门槛暂时保留,过几年再放松也不迟。”《意见》也强调,对新技术、新产品等领域要循序渐进,不要急于纳入负面清单中。日前,有消息称,一批非汽车生产企业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拿到纯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新能源汽车领域会否全面放开?“我对新能源汽车是否会纳入负面清单没有把握,但是,可以看出《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中准入限制方面已经放松很多了,不失为加强市场活力的一种体现。”崔凡说道。

  苏庆义则认为,对于新产品新技术应该是先放再管,政府不要急于接管。如果先纳入负面清单,就可能将创新扼杀在摇篮中。只有先让市场主体去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才有可能发展出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属于新兴产业,应该国内企业优先发展,促使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展起来。即便放开外资进入这一行业,也会有所限制,比如股比、技术转让方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