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开始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尽管送审稿规定车辆行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征环保税,但据报道说,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在立法说明文件中提出:“应实施对其征收排污费,并优先将占机动车保有量11%但排放量占86%的重型汽车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这是不到30天第三次爆出税收杠杆要对汽车排放动作了。就在前两周,舆论爆出京沪将征收汽车排污费的传闻,后被有关当局否定;接着又于前两天传出深圳有先行试点的说法;现在,冠名为“环境保护税法”的“大家伙”要“下水试航”,叫人不能不信。
从以往的“惯例”看,只要涉及政府部门向公众腰包伸手的传言,最终往往都能得到肯定的证实。这一次如此高密度的坊间传闻,税收的有形之手恍如就在眼前,“汽车排污税”时代注定要来临么?
征收汽车排污税的基本逻辑是:空气不达标→主要原因是汽车使用多了→为维护公共利益,谁多使用了就该谁付出代价。
面对这个逻辑,公众已不愿再去申辩三段论中的过渡前提——即是不是汽车使用多了才直接导致空气不达标,因为汽车的确对空气污染有“贡献”。但是,承认汽车使用造成了较大的空气污染,并不必然就要接受为此专门纳税。公众最想问的是:为了减少汽车排放污染,除了向汽车用户腰包伸手掏钱之外,或者说在向用户征税之前,就没有别的办法吗?为什么要把直接向汽车使用者收税放在治理空气的优先位置呢?该做的前置工作都努力做好了吗?
这些问题,才是坊间对“排污税”聚讼不休的症结所在。
政府为维护百姓公共利益,动用法律手段,是有一个“效力”空间的。然则,这个空间的大小,不完全由政府自己说了算,也不完全由公众单方说了算,而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方面,它取决于政府部门通过科学管理创新开拓出的“效率空间”的大小;另一方面,它取决于个体公民自愿让渡出来的部分“权利空间”的大小。
最理想的是,政府自身努力把公共管理的方方面面做到位,效率空间极大化,同时个体公民自觉自愿地让渡出的权利空间最大化。在这种理想状态难以实现的汽车消费领域,公民有理由怀疑,治理的顺序,为什么以个体让渡权利空间为先?
政府强推“排污税”,让人感觉到的,不仅是钱的问题,而有公共管理懒政的嫌疑。相关部门只一味地要求公众自愿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如缴税),而不在自己本该努力创新的政策效率方面无所作为,这难以服人。所以,面对征收排污税,公众的焦虑,简单地说就是:在征税之前,有没有其他方向的政策创新以全面提升控制汽车排放效果的努力?
答案应该是明确的。即便是非专业的人都能够看得出来,政府在对公众征收排污税之前,在汽车排放治理的科学管理方面,还有相当大的提升余地——比如科学制定并进一步实施严格的排放标准,敦促企业提升产品的排放控制水平;比如对城市交通实施更科学的规划和投资,缓解公众出行难、减少道路交通拥堵;比如加速淘汰排放污染严重的老旧汽车;比如大型重型车辆作为生产资料在城市运输中肆意排放的优先治理,如此等等。如你我所知,如果这些工作都做了,或者做好了做到位了,那么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政策所追求的降低大气污染目标,一定不会是目前的窘迫状态。
显然,对某些相关部门来说,严格约束自己、花钱费力地去追求什么科学管理水平,实在需要下很大的决心,会“耽误”很多工夫,不是立竿见影的事情。相比起来,遏止车辆使用,名声上虽然是限制个体公民汽车使用权利,但实际上等于直接扩大了治理大气污染的“效率空间”,无疑是最简单之法和最便捷之路。由此带来的行政管理的权利快感,还不计算在所获的“好处”之内。
最不可理解的是,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膨胀下去,开征排污税之后,我国多数城市的空气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十之八九会是这个结果,那是不是还要继续加重税收直至不让多数公民开车出行了呢?
一个真正负责的管理政策,是先压缩公众的权利空间还是先拓展政策的效率空间,应该遵循“先己后人”的顺序:先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努力开拓创新,创造效率空间,而后才是求助于个体公众,挤占其自愿让渡的权利空间。
说来说去,不仅“排污税”政策真该谨慎论证,而且相关部门还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执政理念。“中国梦”自然包括蓝天白云的优质空气环境,但那样的蓝天下,也不该是清一色的驮着沉重税赋包袱的汽车出行吧?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先把职责内的效率空间充分拓展了,再到老百姓的权利空间里打主意,这才是满足百姓出行梦的真实要求。(作者宏常非)
2013-06-06 出处:腾讯汽车 [转载] 责编:鄂智超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开始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尽管送审稿规定车辆行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征环保税,但据报道说,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在立法说明文件中提出:“应实施对其征收排污费,并优先将占机动车保有量11%但排放量占86%的重型汽车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这是不到30天第三次爆出税收杠杆要对汽车排放动作了。就在前两周,舆论爆出京沪将征收汽车排污费的传闻,后被有关当局否定;接着又于前两天传出深圳有先行试点的说法;现在,冠名为“环境保护税法”的“大家伙”要“下水试航”,叫人不能不信。
从以往的“惯例”看,只要涉及政府部门向公众腰包伸手的传言,最终往往都能得到肯定的证实。这一次如此高密度的坊间传闻,税收的有形之手恍如就在眼前,“汽车排污税”时代注定要来临么?
征收汽车排污税的基本逻辑是:空气不达标→主要原因是汽车使用多了→为维护公共利益,谁多使用了就该谁付出代价。
面对这个逻辑,公众已不愿再去申辩三段论中的过渡前提——即是不是汽车使用多了才直接导致空气不达标,因为汽车的确对空气污染有“贡献”。但是,承认汽车使用造成了较大的空气污染,并不必然就要接受为此专门纳税。公众最想问的是:为了减少汽车排放污染,除了向汽车用户腰包伸手掏钱之外,或者说在向用户征税之前,就没有别的办法吗?为什么要把直接向汽车使用者收税放在治理空气的优先位置呢?该做的前置工作都努力做好了吗?
这些问题,才是坊间对“排污税”聚讼不休的症结所在。
政府为维护百姓公共利益,动用法律手段,是有一个“效力”空间的。然则,这个空间的大小,不完全由政府自己说了算,也不完全由公众单方说了算,而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方面,它取决于政府部门通过科学管理创新开拓出的“效率空间”的大小;另一方面,它取决于个体公民自愿让渡出来的部分“权利空间”的大小。
最理想的是,政府自身努力把公共管理的方方面面做到位,效率空间极大化,同时个体公民自觉自愿地让渡出的权利空间最大化。在这种理想状态难以实现的汽车消费领域,公民有理由怀疑,治理的顺序,为什么以个体让渡权利空间为先?
政府强推“排污税”,让人感觉到的,不仅是钱的问题,而有公共管理懒政的嫌疑。相关部门只一味地要求公众自愿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如缴税),而不在自己本该努力创新的政策效率方面无所作为,这难以服人。所以,面对征收排污税,公众的焦虑,简单地说就是:在征税之前,有没有其他方向的政策创新以全面提升控制汽车排放效果的努力?
答案应该是明确的。即便是非专业的人都能够看得出来,政府在对公众征收排污税之前,在汽车排放治理的科学管理方面,还有相当大的提升余地——比如科学制定并进一步实施严格的排放标准,敦促企业提升产品的排放控制水平;比如对城市交通实施更科学的规划和投资,缓解公众出行难、减少道路交通拥堵;比如加速淘汰排放污染严重的老旧汽车;比如大型重型车辆作为生产资料在城市运输中肆意排放的优先治理,如此等等。如你我所知,如果这些工作都做了,或者做好了做到位了,那么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政策所追求的降低大气污染目标,一定不会是目前的窘迫状态。
显然,对某些相关部门来说,严格约束自己、花钱费力地去追求什么科学管理水平,实在需要下很大的决心,会“耽误”很多工夫,不是立竿见影的事情。相比起来,遏止车辆使用,名声上虽然是限制个体公民汽车使用权利,但实际上等于直接扩大了治理大气污染的“效率空间”,无疑是最简单之法和最便捷之路。由此带来的行政管理的权利快感,还不计算在所获的“好处”之内。
最不可理解的是,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膨胀下去,开征排污税之后,我国多数城市的空气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十之八九会是这个结果,那是不是还要继续加重税收直至不让多数公民开车出行了呢?
一个真正负责的管理政策,是先压缩公众的权利空间还是先拓展政策的效率空间,应该遵循“先己后人”的顺序:先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努力开拓创新,创造效率空间,而后才是求助于个体公众,挤占其自愿让渡的权利空间。
说来说去,不仅“排污税”政策真该谨慎论证,而且相关部门还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执政理念。“中国梦”自然包括蓝天白云的优质空气环境,但那样的蓝天下,也不该是清一色的驮着沉重税赋包袱的汽车出行吧?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先把职责内的效率空间充分拓展了,再到老百姓的权利空间里打主意,这才是满足百姓出行梦的真实要求。(作者宏常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