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正式实施,“除了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看到此规定后,各位网购达人的畅快之感相信与去年10月1日看到“汽车三包”政策实施时各位准车主的心情是一样的。但在近半年后的今天回看“汽车三包”政策的落实情况,单凭此策去跟汽车厂商或经销商讲道理,显然是“叉腰肌”乏力。
在刚过去的一周,记者细读十多个汽车维权案例后发现,无论维权成功与否,汽车厂家或经销商受“汽车三包”政策的影响却是极低的。各项规定所留下的灵活空间足够让汽车厂家与经销商将责任相互“短传”。暂且抛开那些繁琐的政策细节,仅针对“汽车三包”中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车的五种质量问题,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下,记者感觉其可行性极低。
作为商品的设计方及制造方,汽车厂家有责任及义务保证每件走出厂门的产品均是合格的;而汽车经销商也理应保证车辆的运输及存储能严格按照规定去执行。
在新车落地之后,如在极短时间内发现关键部件存在问题,无理由退货是合情合理的。但为何在“汽车三包”政策中,会有“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这种规定?我相信绝大部分的车主并非不允许细节的犯错,但如果同一问题在更换或修理一次后依然存在,足以证明该产品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汽车三包”的最大Bug就在于此。
我的见解其实很简单:如果能把退换车的五种质量问题里所有数字进行“打折”处理,甚至减半执行,绝大部分的车主都会欣然接受汽车厂家或经销商所提出的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的解决方案。如果目前正在实施的“汽车三包”政策在未来得不到适当的调整或补充,那么这个“三包”的影响力就真的只能“打折”了。
2014-03-17 出处:南方都市报 [转载] 责编:赵颖
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正式实施,“除了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看到此规定后,各位网购达人的畅快之感相信与去年10月1日看到“汽车三包”政策实施时各位准车主的心情是一样的。但在近半年后的今天回看“汽车三包”政策的落实情况,单凭此策去跟汽车厂商或经销商讲道理,显然是“叉腰肌”乏力。
在刚过去的一周,记者细读十多个汽车维权案例后发现,无论维权成功与否,汽车厂家或经销商受“汽车三包”政策的影响却是极低的。各项规定所留下的灵活空间足够让汽车厂家与经销商将责任相互“短传”。暂且抛开那些繁琐的政策细节,仅针对“汽车三包”中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车的五种质量问题,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下,记者感觉其可行性极低。
作为商品的设计方及制造方,汽车厂家有责任及义务保证每件走出厂门的产品均是合格的;而汽车经销商也理应保证车辆的运输及存储能严格按照规定去执行。
在新车落地之后,如在极短时间内发现关键部件存在问题,无理由退货是合情合理的。但为何在“汽车三包”政策中,会有“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这种规定?我相信绝大部分的车主并非不允许细节的犯错,但如果同一问题在更换或修理一次后依然存在,足以证明该产品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汽车三包”的最大Bug就在于此。
我的见解其实很简单:如果能把退换车的五种质量问题里所有数字进行“打折”处理,甚至减半执行,绝大部分的车主都会欣然接受汽车厂家或经销商所提出的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的解决方案。如果目前正在实施的“汽车三包”政策在未来得不到适当的调整或补充,那么这个“三包”的影响力就真的只能“打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