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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在京举行

2013-06-01 09:40出处:新浪汽车 [转载]责编:王思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全面推进法制建设的精神,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2013年5月30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

  大会参会人员包括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刚以及相关法官、专家、记者等数十人。

  会议主要围绕《消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研讨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目前,汽车消费纠纷的重中之重主要在于“鉴定难”、“举证难”。《消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修改。同时,消法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根据结果采取警示、召回等措施。

  会议首先由宜兴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任才生诉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换纠纷案”的判案思路。此案作为全国首例更换“问题汽车”的国内汽车三包第一案,也是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首起案件。

  2009年11月16日,任先生在宜兴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迈腾FV7187TDQG汽车一辆。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销售公司也只是简单排除故障,并未查出问题产生的正原因。2011年3月,任先生的这辆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经排查,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并于2011年8月为任先生更换了变速箱。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驾车前往南京,行至宁杭高速路段时,车辆降速后就突然失去动力,同时P、R、N、D、S所有档位同时跳动,根本无法控制提速。任先生认为车子本身存在了极大的质量问题,要求销售公司对这辆“问题车”予以更换,遂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2月15日,宜兴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

  接着,各位专家围绕着汽车消费维权问题展开了研讨。

  一些专家认为汽车售后服务应该加入惩罚性赔偿,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条件变迁的需求与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的。

  《消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围绕着这一规定,一些专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举证倒置”对消费者维权有很大好处,但是厂商举证还是比较容易的,消费者却无法对此证据进行有效地质询。

  针对举证问题,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最重要是设立有效地第三方鉴定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汽车鉴定、举证的依据,并且有统一的价格标准,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责任编辑: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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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在京举行

2013-06-01 出处:新浪汽车 [转载] 责编:王思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全面推进法制建设的精神,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2013年5月30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

  大会参会人员包括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刚以及相关法官、专家、记者等数十人。

  会议主要围绕《消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研讨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目前,汽车消费纠纷的重中之重主要在于“鉴定难”、“举证难”。《消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修改。同时,消法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根据结果采取警示、召回等措施。

  会议首先由宜兴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任才生诉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换纠纷案”的判案思路。此案作为全国首例更换“问题汽车”的国内汽车三包第一案,也是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首起案件。

  2009年11月16日,任先生在宜兴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迈腾FV7187TDQG汽车一辆。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销售公司也只是简单排除故障,并未查出问题产生的正原因。2011年3月,任先生的这辆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经排查,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并于2011年8月为任先生更换了变速箱。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驾车前往南京,行至宁杭高速路段时,车辆降速后就突然失去动力,同时P、R、N、D、S所有档位同时跳动,根本无法控制提速。任先生认为车子本身存在了极大的质量问题,要求销售公司对这辆“问题车”予以更换,遂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2月15日,宜兴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

  接着,各位专家围绕着汽车消费维权问题展开了研讨。

  一些专家认为汽车售后服务应该加入惩罚性赔偿,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条件变迁的需求与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的。

  《消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围绕着这一规定,一些专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举证倒置”对消费者维权有很大好处,但是厂商举证还是比较容易的,消费者却无法对此证据进行有效地质询。

  针对举证问题,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最重要是设立有效地第三方鉴定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汽车鉴定、举证的依据,并且有统一的价格标准,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