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讯网 买汽车遇到扯不清的质量纠纷怎么办?北京首个“汽车流通发展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近日在房山成立,由调解专家来帮助维权解决消费者的汽车纠纷。
房山工商分局负责人介绍,这个调解委员会由工商、司法、消协共同组建,聘任工商、消协、律师或法律工作人员,由汽车流通发展促进会推荐汽车技术人员担任技术鉴定顾问。当消费者购买汽车发生故障且责任不清时,可先期初步鉴定汽车疑难故障问题,为消费者分析原因,降低维权成本。下面,就让我们了解一下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规定。
一、受理范围
当消费者具备下列情形的投诉,可以由汽车流通发展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一)因汽车本身或相关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投诉;
(二)消费者多次投诉的;
(三)消费者群体投诉的;
(四)热点、难点或带有倾向性的投诉;
(五)消费者到区法院起诉,区法院委托调委会调解的投诉;
(六)其他在汽车行业内、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投诉或带有普遍性的典型案例。
受理程序
(一)纠纷的甄别
原则上,调委会应按照《人民调解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纠纷,主要是: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4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不属于调委会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
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其他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解决的,调委会不予受理。
(二)纠纷的受理
1、方式:
(1)书面申请:由当事人一方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由调委会专职人员代书,当事人签字认可。调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则调委会予以受理,进入调解程序。
(2)主动受理:纠纷发生后,调委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由调委会受理,进入调解程序。
(3)有关部门移交受理:凡属于调委会调解范围的消费纠纷,当事人要求有关部门解决纠纷的,有关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有关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到消费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2、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4)属于调委会受理的范围。
(5)提供证明相互诉求的证据。
(6)提供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决定是否受理
(1)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填写申请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必要的缓解和疏导措施,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4、受理审理程序
(1)符合受理条件,提出书面或签字确认的申请书。
(2)报请调委会审批。
(3)由调委会主任审批。
调解程序
(一)调解前的准备
1、确定调解主持人和调解人员:应将调解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由申请人选择调解主持人;申请人未选择的,由调委会指定调解主持人。其它调解参加人员由调委会指定。
2、收集证据材料: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在申请时应向调委会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调委会主动受理的,应在受理时向双方当事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调委会应对证据材料妥善保管,凡需要保密的,应按照保密规定办理,凡需要退还当事人的,应在调解完毕或终止后退还当事人,并做好移交的登记工作。
调解人员应根据调解的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并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
3、调解主持人应详细查看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特点,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有较强针对性的调解方案。
4、调解主持人认为应事先做好当事人说服工作的,可在调解前向当事人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为正式调解奠定基础。努力促进调解前和解。
5、调委会根据调解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调解活动。
6、调委会要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是否公开调解等事项。
7、代理参加调解的要办理委托手续,并由调委会确认审定。委托代理包括:委托原因、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二)开始调解
1、主持人宣布调解开始,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回避内容进行讲解。
2、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引导当事人进一步阐明事实真相,以便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当事人无理纠缠、歪曲事实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3、双方举证要依法属实,编造、提供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据及调解重要事宜要做好记录并由双方确认签字。
4、法律、法规、政策及道德知识宣讲。调解主持人应根据调解前的准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针对性地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社会公共道德,进一步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缓解当事人的情绪。
5、进行调解。调解主持人要根据纠纷事实、证据材料等,结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共道德,以说服、劝解、引导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三)制作调解协议书
1、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规定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
2、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可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四)回访
调解人员应当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对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反悔的调委会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作好当事人工作,督促其履行,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委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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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出处:新京报 [转载] 责编: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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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工商分局负责人介绍,这个调解委员会由工商、司法、消协共同组建,聘任工商、消协、律师或法律工作人员,由汽车流通发展促进会推荐汽车技术人员担任技术鉴定顾问。当消费者购买汽车发生故障且责任不清时,可先期初步鉴定汽车疑难故障问题,为消费者分析原因,降低维权成本。下面,就让我们了解一下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规定。
一、受理范围
当消费者具备下列情形的投诉,可以由汽车流通发展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一)因汽车本身或相关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投诉;
(二)消费者多次投诉的;
(三)消费者群体投诉的;
(四)热点、难点或带有倾向性的投诉;
(五)消费者到区法院起诉,区法院委托调委会调解的投诉;
(六)其他在汽车行业内、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投诉或带有普遍性的典型案例。
受理程序
(一)纠纷的甄别
原则上,调委会应按照《人民调解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纠纷,主要是: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4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不属于调委会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
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其他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解决的,调委会不予受理。
(二)纠纷的受理
1、方式:
(1)书面申请:由当事人一方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由调委会专职人员代书,当事人签字认可。调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则调委会予以受理,进入调解程序。
(2)主动受理:纠纷发生后,调委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由调委会受理,进入调解程序。
(3)有关部门移交受理:凡属于调委会调解范围的消费纠纷,当事人要求有关部门解决纠纷的,有关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有关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到消费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2、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4)属于调委会受理的范围。
(5)提供证明相互诉求的证据。
(6)提供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决定是否受理
(1)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填写申请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必要的缓解和疏导措施,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4、受理审理程序
(1)符合受理条件,提出书面或签字确认的申请书。
(2)报请调委会审批。
(3)由调委会主任审批。
调解程序
(一)调解前的准备
1、确定调解主持人和调解人员:应将调解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由申请人选择调解主持人;申请人未选择的,由调委会指定调解主持人。其它调解参加人员由调委会指定。
2、收集证据材料: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在申请时应向调委会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调委会主动受理的,应在受理时向双方当事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调委会应对证据材料妥善保管,凡需要保密的,应按照保密规定办理,凡需要退还当事人的,应在调解完毕或终止后退还当事人,并做好移交的登记工作。
调解人员应根据调解的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并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
3、调解主持人应详细查看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特点,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有较强针对性的调解方案。
4、调解主持人认为应事先做好当事人说服工作的,可在调解前向当事人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为正式调解奠定基础。努力促进调解前和解。
5、调委会根据调解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调解活动。
6、调委会要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是否公开调解等事项。
7、代理参加调解的要办理委托手续,并由调委会确认审定。委托代理包括:委托原因、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二)开始调解
1、主持人宣布调解开始,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回避内容进行讲解。
2、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引导当事人进一步阐明事实真相,以便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当事人无理纠缠、歪曲事实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3、双方举证要依法属实,编造、提供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据及调解重要事宜要做好记录并由双方确认签字。
4、法律、法规、政策及道德知识宣讲。调解主持人应根据调解前的准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针对性地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社会公共道德,进一步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缓解当事人的情绪。
5、进行调解。调解主持人要根据纠纷事实、证据材料等,结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共道德,以说服、劝解、引导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三)制作调解协议书
1、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规定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
2、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可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四)回访
调解人员应当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对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反悔的调委会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作好当事人工作,督促其履行,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委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达成新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