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 应允许合标准“黑车”进入出租车市场
我们现行的出租车市场管理机制,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产生的一种集权与市场相融的体制,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立,这种出租车管理体制弊端和危害越来越多地表现出来,由此而产生的管理部门的既得利益、地方保护的既得利益和运营老板的既得利益,已形成一种利益固化形态和一种被默认的社会文化环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影响到城市治理与社会的稳定。
针对出租车行业所出现的问题,几届中央领导同志都批示要解决这一问题,但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有关部门对出租车市场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以管控代替市场,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场资源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央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推进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决心,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目前出租车管理体制显然不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在国家各方面都在根据党中央这一精神进行改革,让更多的资源配置权回归市场,应该说,这也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现有出租车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创造了时机和条件,我国出租车行业管理体制是到了该改革的时候了。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 改革现有出租车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出租车资源配置。在目前交通状况下,我国各大城市人均出租车率严重不足,据专家数据统计,作为我国城市万人拥有出租车率最高的城市北京是42辆/万人,深圳是9辆/万人、成都是8辆/万人,兰州是6辆/万人等,打车难成为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而相对比的是,黑车大量涌现,据统计,目前北京黑车数量在10万辆左右,大大超出在册出租车数量,这种混乱的市场秩序,一方面让消费者深受其害,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大量税收流失、执法成本增加,因此,目前的这种出租车数量管控制度与市场需求是严重不符的,对广大消费者、出租车司机和想从事出租车的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2、 打破现行由政府和经营老板把持的垄断格局,改用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运营出租车市场,要由现在以公司为主的运营模式,逐步过渡到有个体经营者参加的多元化经营形式,改变运营公司老板垄断市场的盘剥环节,现在发生在出租车身上的各种利益矛盾、社会矛盾和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均和目前的这种运行体制有关,这种权力垄断所带来的危害是非常大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放开经营,国家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出租车从业人员准入标准》替代现在公司管理模式,我们称之为“放开车头、管住人头”,真正恢复市场的本来面目,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放开这一准入制度,就可提供1200万人的就业。可以减少6000万辆新增车辆投放,可以减轻市场3%左右的交通压力。
3、 打破各地政府指定出租车车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市场分割,用市场竞争机制,制定“出租车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包括安全标准、排放标准、出租车使用的特殊标准,在此前提下,城市出租车切实改变目前单一车型的现状,实现高、中、低出租车型并存的格局,以满足不同市场的需求,真正让符合国家出租车准入标准的品牌和车型自由进入出租车市场,这对规范和激励我国汽车行业有序公平竞争、促进我国出租车技术的创新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能充分满足广大消费者和出租车司机的需求。目前,我们各城市的出租车型选择基本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上,由政府说了算,这种现象必将导致市场分割,利益寻租等现象,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和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因此,只有打破壁垒、公平竞争,才能使出租车真正成为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安全、环保、健康保障、舒适的公共交通工具,使出租车真正按市场需求而有序发展。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各城市堵车一大原因就是出租车发展不充分,按一辆出租车综合利用率计算,一辆出租车相当于8辆私家车和公务车,出租车的发展与便利可大大减少私家车的数量,从而减轻城市交通的压力。
4、 政府管理部门要从管理前期的种种市场准入审批,包括数量、车型、牌照等等,转向后期的督查和服务,包括制定、督查有关出租车准入技术标准和从业标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则主要做好督查和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运行规则的执行,管理要实现法制化,包括各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严肃的法律依据,同时为确保出租车行业放开后的正常运营秩序,规避出租车用于其它途径,建议政府向出租车运营者收取一定的保证运行费用,这部分费用可用于改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目前,英国、日本、新西兰和我国的台湾省均已实现出租车市场的全面放开和市场化运营,他们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税务: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基于各国不同的基本国情,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同,又分为两种课税模式,即个人课税制和家庭课税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虽然易于控管、方便征收,但不利于贯彻量能课税的原则。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比如同样收入的人,由于家庭负担不一样,却要缴纳相同金额的税,而家庭总收入多的人反而可能不需要纳税。比如,有两个家庭,其中一个家庭有三口人:夫妻和一个孩子,却只有一人工作,假如每月收入是5000元。另一个家庭只有夫妻二人,且都有工作,两个人每月工资均为3000元,因而家庭每月总收入是6000元。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规定,前一个家庭需要纳税,而第二个家庭却不用纳税。这种收入高但家庭负担轻的人少交税、而收入低但家庭负担重的多纳税的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而且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国情民意。
1、 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契合了传统习惯的要求和普通公众的心理。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不可改变的。并且有利于国民牢固树立家庭观念,尽孝养老,尽责抚幼,促进家庭这一社会细胞更为和睦。实行个税以家庭为征收单位,并扣除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更有利于建立和健全个人家庭信用的社会体系。这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决策依据,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既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也使获得同样收入的家庭交同样的税,从而能更好的体现公平的要义。例如在美国,纳税人的身份分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户主四种类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进行不同标准的税额扣除;在德国,人们会对家庭负担有一个精确的计算,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子女、已婚有子女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子女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计算;在英国,夫妻可以选择按个人或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日本,政府实施所得税扣除制度,对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等免征所得税。
为了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在促进公平、改善民生、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议如下:
1、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为家庭课税制征收创造基础条件,可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遏制贫富差距悬殊的现象,这比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单位计算纳税所得额更加公平、合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费用扣除额,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
2、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
目前,我国使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以及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此可见,对普通工薪阶层的课税明显重于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另外对比其他国家,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大大高于周边地区和主要发达国家。例如香港是2%-15%,新加坡是2%-28%,马来西亚是1%-29%,加拿大是17%-29%,日本是10%-37%,美国是15%-33%。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这既能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也能保证纳税人税负公平的有效实现。
综上所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主体模式比现行单一的以个人为主体征税更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更能充分促进个人所得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也更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切实可行。
教育:从制度上保障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办学平等

一、缘由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办学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教学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率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在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培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人才、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激发学校发展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民办高校在身份瓶颈、财政支持、税费优惠、教师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政策和法律障碍,使得民办高校社会资源获取不足,与公办高校相比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公平现象。这严重制约了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如不及时扭转,将导致整体上拉大同公办高校之间的差距,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将受到抑制,办学活力将难以持续,办学质量提高将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我们认为这同样为民办高校获得公平待遇起到正确导向作用。为此,按照《决定》精神,亟需政府解决民办高校目前面临的困难。
二、民办高校目前面临的困难
1、制度保障瓶颈。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学的社会参与度不断扩大,有关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不衔接、不配套和自相矛盾的条款,已经形成隐性壁垒,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如我国现行法律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4种类型,而民办高校一直以一种“民办非企业”的模棱两可的身份存在,使得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无论在国家财政拨款、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显性投入上还是在社会保障、专项资助、生源选择等隐性投入上都受到不公平待遇。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捐资办学”,“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又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种种制度瓶颈致使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困难重重,一些不合时宜的相关法律法规急需系统性梳理和修改。
2、办学经费的充足性和稳定性不足。一是财政基本不支持。我国民办高校经费主要靠收学费和自筹贷款,政府已经实现了所有公办高校生均办学经费不低于一万二千元的标准,相比较,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扶持极少,使得多数民办高校面临为提高办学质量进行资金再投入的困难。二是税费负担较多。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光荣任务,不同投入体制的大学在日常事务上也基本一致,但仅由于投资主体不同就导致民办高校诸多与政府部门事务上的沟通不畅,增加了很多不合理的成本。如公办高校科研,可以开具有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专用收据,不需要缴税;民办高校不能取得此类专用收据,民办高校同样的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纵向科研),只能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需上缴5.5%的营业税及附加,而国家专门机构下拨科研费时只要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据。又如,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根据发改价格〔2013〕66号文件规定,针对公办高校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成本收取,每笔1元,而针对民办高校按一般类收取,手续费为总金额的0.78%,且无封顶,相比于房地产、汽车销售类行业的手续费率还要高。
3、教师保障困难。民办高校教师队伍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教职工流动性偏大,造成总体素质不尽如人意,除了办学历史短、办学积累少等一般原因外,主要原因在于,与公办高校教师相比,民办高校教师的民办身份带来与公办教师在社会保障上较大的差距,使得人心不定。
4、政府管理系统性协同不足。仅仅由于民办高校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这一项不合理定位,就造成民办高校面临外部环境和管理职能上增添了众多部门多头管理、多头检查的麻烦,让培养人的高校“斯文扫地”,让为社会经济服务的大学疲于应付。更不说民办高校办学问题遇到政府部门相互推诿、解决问题低效无效的窘困了。
三、对策建议
1、明确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与公办高校同等地位,从制度上保障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办学平等。
民间资本办教育不容易,民办教育也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一部分。建议政府消除实际大量存在的偏见歧视,废除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从制度上保障民办高校平等发展环境。建议首先在教育系统内部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同等待遇,特别在学校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一视同仁,可以分类投入,不能分身份待遇。其次,在学校法人属性平等、学校税费平等、教师保障平等等方面,清理政策和法律障碍,尽快改变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歧视现象。第三,转变思想,不分投入体制,树立公办民办都是党办都是国办的观念,把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也纳入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教育业绩评估。
2、拓宽经费渠道,创新财政扶持,建立民办大学政府奖励机制。
一是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完善民办高校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畅通社会捐资通道,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成立民办教育基金会。二是建立财政差额补偿机制,制定民办高校办学补助办法。建议设立民办高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的民办高校按照同类公办高校生均拨款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同时建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民办高校一定办学补贴,如人才培养补贴,科研扶持科研孵化补贴等。三是建立民办大学政府奖励机制,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办学优秀的民办高校,特别是对办学质量高、内涵建设好的民办高校给予奖励、生均补贴、教师编制、科研补贴等财政扶持。
3、构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稳定教师队伍。
民办高校教师队伍不稳定,与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的身份差异带来的社会保障差别有密切关系。建议,首先逐步健全民办高校教职工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机制,使民办高校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的教职工在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保障水平基本相当。二是建立公办、民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消除后顾之忧。三是建议国家鼓励条件成熟的省份先行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安心工程基金,提升民办高校教师职业发展预期,缩小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差距,稳定民办高校教师队伍。
4、加大政府服务和协调力度,为民办高校发展提供保障。
首先要建立民办高等教育协同工作制度。建议建立由各有关部委参与的全国民办教育改革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拟定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理顺民办教育管理的体制机制。仅以现行机构和办法不足以解决显而易见的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问题。
其次要建立民办高等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要对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战略、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或文件,以及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进行重点咨询和评估论证,仅以现在主要在政府部门和公办高校工作的专家不足以切实理解和体会民办高校的问题,需要主要由民办高校的校长和专家进入咨询队伍;二要开展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也主要吸纳民办高校的专家参与。
第三要建立民办教育监管服务和综合执法机制。建议简化对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工作,简捷程序,减轻压力,加大打击非法办学的力度。同时积极促进民办学校土地、资产过户。过户中尽量减轻民办高校举办者的经济负担。
第四要及时总结温州、黑龙江、三亚等地方政府支持民办大学办学的经验,加以推广,不要让成功的支持民办高校办学的地方政府经验和成功的民办大学办学经验仅止于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