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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信用评价体系不应各自为战

2015-02-06 11:25出处:法制日报 [转载]责编:田大鹏

  近日备受舆论关注的淘宝“叫板”国家工商总局事件已进入“握手言和”阶段。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表示,阿里巴巴将配合政府打假,加强日常线上巡查和抽检。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强调,此前网监司发布的“白皮书”,实质是行政指导座谈会会议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指出,此次事件核心是如何监管和处理电子商务领域中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对电子商务立法具有推动意义。针对网购假货的问题,法律应建立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推动建立电子商务跨平台信用体系,设立严厉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承担更严格监管责任。

  设立严厉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次淘宝和国家工商总局“掐架”的导火索,是国家工商总局1月23日发布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披露淘宝网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随着淘宝网“运营小二”公开信的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发布一份对阿里巴巴行政指导的“白皮书”,指出包括淘宝网在内的阿里巴巴集团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的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混乱、信用评价体系存有缺陷、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五大问题,引发了被形容为“婆媳之争”的风波。

  “此次事件表面上是阿里巴巴集团PK国家工商总局,实际上假冒伪劣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才是双方共同的敌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张韬说。

  “电子商务交易中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是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不能回避的问题。该法预计于2018年出台,社会对其寄予厚望,希望能够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交易秩序、净化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发展、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张韬说,如何应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售假问题,是这部法律能否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检验标准,因此,此次事件对立法具有启发和推动作用。

  张韬指出,当前法律对售假者惩罚力度仍旧不足。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由售假方赔偿的“退一赔一”提升为“退一赔三”,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大量小额交易,这种赔偿额度通常不够消费者进行维权的综合成本,再加上维权周期长、举证难等阻碍因素,绝大部分买家不会起诉维权,从而纵容大量小商品卖家继续售假。

  “应设立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制假、售假者付出巨大代价,同时降低对制假、售假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门槛。”张韬说。

  建立行业跨平台信用体系

  “假货问题应该在线上线下一体的大环境里看待和解决。一件假货,上网销售就是网上的,脱离网络就是网下的,所以对于假货认定和治理,线上和线下应该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说。

  网购打假需要线上线下联动、社会共治,这一点基本已成学界和业界共识。1月28日下午,淘宝网宣布已成立由300人组成的“打假特战营”,专职配合与政府部门、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普通消费者在线下的合作和联动,欲利用大数据打假的契机,联动全社会力量,更有效地解决全社会困扰多年的假货难题。

  “要让假货在网上无处遁形,首先要切断利益链条中卖假的商家。制假者可以很隐蔽,不容易被发现,但在网上售假的商家却无法完全隐形,也较易于被发现和追溯。”张韬说,应当通过立法推动建立电子商务行业内跨平台的信用体系,对售假商家形成更有效的约束和制约。

  “当前电子商务平台都是各自建立一套信用评价制度和体系,分别有各自的评价规则,因此很多不法商家可以转换阵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此外,重复评价也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张韬说。

  张韬认为,当前建立电子商务行业信用体系具备非常有利的基础。因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签订和履行的是电子合同,交易全部信息都有电子数据,存储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器中,可以直接用于对交易者的信用进行分析和评价,因此电子商务领域比传统商务行业更易于建成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行业信用体系也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体系的建成有利于相关部门监管和执法工作,也有利于对失信者进行惩处,防止其产生侥幸心理,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张韬说。

  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

  在这次淘宝“假货门”事件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监管责任是争议焦点之一。

  张韬指出,从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有赚取利润的权利,自然有付出成本去监管的义务。当前法律法规仅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因此难以落实和执行。

  “应该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治理假货中的责任和义务。目前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在参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实践的基础上,对此课题进行全面研究和应对。此外,现行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作出一些新要求。”阿拉木斯说。

  专家指出,除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政府在监管中的职责和角色也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阿拉木斯介绍,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问题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电子商务立法研究的十四个课题中,第一个就是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研究。希望借此次立法和研究,探索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和方式。

  阿拉木斯认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政府监管首先要严格依照三张清单,实行宽进和事中事后的管理模式。在这个极具创新力和活跃度的市场,要充分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其次,电子商务领域强调社会化治理,政府要充分依靠平台、网商、网民和专业机构,采取信用、大数据等方式进行动态治理;第三,电子商务领域应该注重治理创新,要用宽容的眼光看待该领域的创新和探索,并用创新的思维和手段来实现治理转型升级。

责任编辑:田大鹏 

电商信用评价体系不应各自为战

2015-02-06 出处:法制日报 [转载] 责编:田大鹏

  近日备受舆论关注的淘宝“叫板”国家工商总局事件已进入“握手言和”阶段。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表示,阿里巴巴将配合政府打假,加强日常线上巡查和抽检。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强调,此前网监司发布的“白皮书”,实质是行政指导座谈会会议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指出,此次事件核心是如何监管和处理电子商务领域中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对电子商务立法具有推动意义。针对网购假货的问题,法律应建立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推动建立电子商务跨平台信用体系,设立严厉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承担更严格监管责任。

  设立严厉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次淘宝和国家工商总局“掐架”的导火索,是国家工商总局1月23日发布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披露淘宝网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随着淘宝网“运营小二”公开信的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发布一份对阿里巴巴行政指导的“白皮书”,指出包括淘宝网在内的阿里巴巴集团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的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混乱、信用评价体系存有缺陷、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五大问题,引发了被形容为“婆媳之争”的风波。

  “此次事件表面上是阿里巴巴集团PK国家工商总局,实际上假冒伪劣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才是双方共同的敌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张韬说。

  “电子商务交易中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是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不能回避的问题。该法预计于2018年出台,社会对其寄予厚望,希望能够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交易秩序、净化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发展、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张韬说,如何应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售假问题,是这部法律能否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检验标准,因此,此次事件对立法具有启发和推动作用。

  张韬指出,当前法律对售假者惩罚力度仍旧不足。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由售假方赔偿的“退一赔一”提升为“退一赔三”,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大量小额交易,这种赔偿额度通常不够消费者进行维权的综合成本,再加上维权周期长、举证难等阻碍因素,绝大部分买家不会起诉维权,从而纵容大量小商品卖家继续售假。

  “应设立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制假、售假者付出巨大代价,同时降低对制假、售假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门槛。”张韬说。

  建立行业跨平台信用体系

  “假货问题应该在线上线下一体的大环境里看待和解决。一件假货,上网销售就是网上的,脱离网络就是网下的,所以对于假货认定和治理,线上和线下应该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说。

  网购打假需要线上线下联动、社会共治,这一点基本已成学界和业界共识。1月28日下午,淘宝网宣布已成立由300人组成的“打假特战营”,专职配合与政府部门、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普通消费者在线下的合作和联动,欲利用大数据打假的契机,联动全社会力量,更有效地解决全社会困扰多年的假货难题。

  “要让假货在网上无处遁形,首先要切断利益链条中卖假的商家。制假者可以很隐蔽,不容易被发现,但在网上售假的商家却无法完全隐形,也较易于被发现和追溯。”张韬说,应当通过立法推动建立电子商务行业内跨平台的信用体系,对售假商家形成更有效的约束和制约。

  “当前电子商务平台都是各自建立一套信用评价制度和体系,分别有各自的评价规则,因此很多不法商家可以转换阵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此外,重复评价也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张韬说。

  张韬认为,当前建立电子商务行业信用体系具备非常有利的基础。因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签订和履行的是电子合同,交易全部信息都有电子数据,存储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器中,可以直接用于对交易者的信用进行分析和评价,因此电子商务领域比传统商务行业更易于建成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行业信用体系也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体系的建成有利于相关部门监管和执法工作,也有利于对失信者进行惩处,防止其产生侥幸心理,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张韬说。

  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

  在这次淘宝“假货门”事件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监管责任是争议焦点之一。

  张韬指出,从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有赚取利润的权利,自然有付出成本去监管的义务。当前法律法规仅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因此难以落实和执行。

  “应该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治理假货中的责任和义务。目前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在参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实践的基础上,对此课题进行全面研究和应对。此外,现行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作出一些新要求。”阿拉木斯说。

  专家指出,除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政府在监管中的职责和角色也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阿拉木斯介绍,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问题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电子商务立法研究的十四个课题中,第一个就是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研究。希望借此次立法和研究,探索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和方式。

  阿拉木斯认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政府监管首先要严格依照三张清单,实行宽进和事中事后的管理模式。在这个极具创新力和活跃度的市场,要充分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其次,电子商务领域强调社会化治理,政府要充分依靠平台、网商、网民和专业机构,采取信用、大数据等方式进行动态治理;第三,电子商务领域应该注重治理创新,要用宽容的眼光看待该领域的创新和探索,并用创新的思维和手段来实现治理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