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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校车驶向"安全通道"

2013-08-29 17:00出处:V讯网 [转载]责编:赵颖


 

     12日下午发生的江苏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校车侧翻事故截至13日凌晨2时许,共造成15名学生死亡。这再次为人们敲响警钟,校车事故为何屡屡发生?校车实际运营现状如何?校车安全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校车安全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社会安全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祖国“花朵”的生命与健康。当下,我们必须多措并举,方能让校车安全问题得到真正长效解决、良性发展,让孩子们坐上放心车、安全车。

  针对多个地方出现的校车安全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1月27日在出席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时强调,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2011年12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赋多项道路通行特权。

         校车事故为何屡屡发生
 


 

         各地频现校车超载现象

  11月17日下午,广州白云交警二队发现一辆负责接送新科幼儿园孩子的校车,额定载员19人,但里面挤了27个人。而另一辆负责接送龙归中心幼儿园孩子的校车相关设置不符合校车标准,其额定载客人数是26人,实际载了43人。而在江西南昌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幼儿园也存在着超载接送现象。11月7日下午,南昌市高新区交警大队交警截获了一辆超员比例高达330%以上的“疯狂校车”:车上额定载客人数为12人,可是除了50名幼童,还有一名随队老师和一名司机,总共载了52人。

         农村学生对校车需求较大

  “黑校车”和“超载校车”多集中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等

  一位教育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都是“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城市中学生家庭住址一般距离学校不远,校车需求不大。坐校车的学生中,“流动人口的小孩、农村留守儿童占很大比重”。   

        据了解,“黑校车”、“超载校车”多集中于中西部、农村地区、城市外来人口聚集区、城乡结合部。有学者统计近5年媒体报道的74起校车安全事故数据后发现,在死亡人数中有74%是农村学生;49%的校车事故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50%在幼儿园。

        校车经营长期“入不敷出”

  买车养车成本高,校车以校方租赁为主,难以规范
 

  校车安全让人揪心,更让人担心的是,“吃力不讨好”让校车很难规范。“一辆校车几十万,谁来出这个钱?”“即使学校出得起钱,车辆的保养等费用怎么办?”南昌市某幼儿园后勤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台金杯面包车为例,油钱一年2万元左右,司机工资2—3万元,再加上车辆保险和维修保养费用等,一年下来5—6万元的开销。这笔开销,对于很多学校来说并非小数目。

         校车安全谁来买单 出路在哪
 

校车安全

         校车问题非某一个部门能够解决,但政府不能缺位

  不办校车,还缘于不愿担责,这是很多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难言之隐。一些老师透露,现在一些学校有专门的车接送学生,却不会去相关部门登记,他们就怕“出事担责任”。
 

  为千方百计规避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很多民办学校都与司机签订了挂靠合同,校车在外发生事故后,赔偿责任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即司机或校车承包商)及相应保险公司,学校作为名义上的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专家声音

  有专家认为,对于校车管理,之所以各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是因为,校车是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一种交通运输服务,还是属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是一种经营性质的行为,这个问题目前还不清楚。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全国政协委员李蓝认为,校车的利润率较低,责任较大,如果完全交给自由竞争的市场,恐怕不会有企业愿意办校车。而且,推广校车需要多方面资源,是单纯的社会力量没有能力提供的。比如立法保证校车的路权,完善校车的标准;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多方协调配合等。所以,政府必须承担起主导责任,推动校车工程。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认为,政府应该在办校车的时候,起到主导、协调、监督、服务、保障的作用。政府不一定要具体的负责校车的购买、运营等事务,但可以鼓励企业、学校来办校车,政府负起监管责任,并承担一些统筹规划的工作,比如路线的设计等。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谭克俭则建议,在目前政府财政无法有效满足为公立教育机构购置校车的情况下,可以引入社会中介和资本,通过招标或是承包的方式,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将校车经营社会化企业化,利用社会化资本为公共教育提供服务。

        校车安全问题治理需多措并举
 

汽车安全
 

        避免校车事故,保障孩子们乘车安全,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

  自11月16日甘肃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关于校车安全话题的讨论持续升温。从中央到地方,对校车安全问题都引起了高度重视,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保障制度和暗查督办的实际行动。不幸的是,在人们高度关注和政府积极行动的同时,江苏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校车侧翻事故再次点燃了人们心里的悲痛。
 

  惨烈的校车事故一再证明,避免校车事故,保障孩子们乘车安全,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

        政府部门要做到监管责任“不缺位”

  校车安全问题涉及到教育、公安、交通、卫生等多个部门,各地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一些偏远农村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校车的质量。通过行政监管,给校车的运营模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积极科学的引导、管理、监督与检查。
 

       校方要做到管理维护“不缺失”

  一是要配有保安性质的管理人员,维护校车行驶前后的安全,在突发事件时能挺身而出。二是严格司机的准入制度,司机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在选聘校车司机时要把好关,对驾驶年限、身体条件、职业道德等方面都要有硬要求,不能只图省钱省事照顾关系而放松司机选入考察的标准。三是对车辆日常管理、运营时间、技术达标、使用年限、安检频率等都要有细致的规章。四是要加强对司机的考核和培训,加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运营方要做到责任落实“不折扣”

  运营公司作为校车的直接管理方,要建立科学的运营机制,实现责任管理与市场优势互补,将安全第一作为获利的前提,杜绝“黑校车”和“超载校车”等现象的发生,推动校车安全管理迈上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立法能否保障校车驶向“安全通道”
 

校车通道
 

        聚焦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十大焦点

  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中国政府迎难而上,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迅速制定法规“力保”校车安全。
 

  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于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这个草案回应了哪些焦点问题?能否成为破解校车安全问题的良善之法?校车安全保障十大焦点解析。

        焦点一:校车资金谁来承担?

  校车资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校车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运行。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经过反复征求部门、地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

  在这一思路主导下,草案对资金问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坦言:“在校车服务问题上,政府的功能和服务能力也是有限的。草案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思路,这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随着地方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校车服务也可能演变为一种公共服务,但一定要和国家整体的财政能力相匹配。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教授沈荣华提出:“近年来,国家一直强调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和比重,有关方面应以校车安全为契机,通过立法确保校车安全的财政资金来源和可持续性。”

  焦点二:校车安全谁来监管?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草案还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这些职责划分,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表示:“我国各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工作重心下移,明晰地方政府责任符合我国国情。在赋予县级政府权责的同时,要求各个部门协同做好工作,思路是很好的。”

  焦点三:安全责任谁来保障?

  校车安全到底谁该负责?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校车是流动的校舍,学校应当对乘车学生的安全负责。并且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性负责。”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草案为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

  对于这些规定,王敬波教授有一定的担忧,她说:“我注意到草案出于安全考虑,把很多安全责任给了学校。学校是一个义务教育机构,能够承担多少在公关交通领域的责任?即使想承担,有没有这个能力也是一个要考量的问题,否则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阻力。”

 焦点四:质量标准如何设定?

  在网络上,一幅照片被很多人转载:美国一辆悍马撞上校车后,悍马半个车体粉碎、校车安然无恙。这和我国一些地方尤其农村地区运送学生的车辆质量形成鲜明对比。那么,我们国家的校车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来打造呢?

  据介绍,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并对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制定、修订的原则作了规定;要求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2010年7月1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开始执行,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根据小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很多改造设计,比如为了防止小学生在车辆行驶时将头或四肢伸出窗外,车窗的下部采用了封闭式设计。

  除此之外,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将有望进一步提升校车的安全系数和质量。

  焦点五:什么样的车可做校车?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基础。实践中,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以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往往是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对此,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草案还要求,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等。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要求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国的标准时,应根据教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焦点六: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草案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这位负责人透露,有些人建议要设置更严格的标准。“但经过反复研究校车驾驶这个职业,如果规定太严,司机就不好找。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要求。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客车的条件,而且要比这些条件更加严格一些才行。”这位负责人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也认为不能对校车驾驶员过高要求,否则实践中不好操作。他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信用制来解决问题。

  袁桂林教授则建议,应强调驾驶人应该热爱教育事业而且品行端正。“因为校车不仅仅是一个交通工具,还是一个流动教室,是一个教育场所,驾驶员有义务和责任为儿童树立良好的榜样。”他说。

  焦点七:校车享受哪些“特权”?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为校车设置一定的优先权在国外也是通行的做法,有利于保障校车的安全。

 焦点八:乘车安全怎么保障?

  乘车安全是校车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离开座位;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把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等等。

  “乘坐校车的都是未成年人,很多还是年幼的孩子。他们天生爱动,免不了打打闹闹。因此在乘车过程中,需要有专人全程照管。”袁桂林教授说。

  他还建议,老师最好也能够允许乘坐校车,这样不仅给老师上下班提供了便利,老师在乘坐过程中,也能承担起照管责任,可以对孩子的打闹、走动等危险行为进行劝导或者教育。

  焦点九: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只有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确保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此次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焦点十:过渡期怎么办?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考虑到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改装还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个过渡期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设置过渡期,余凌云教授对此表示赞同。但他强调不管是专用校车还是其他载客汽车,首先一定要合格,这是个红线不能放开。此外,他还建议可以适当对驾驶员资质的审核设置一个过渡期。“过渡期非常好,但怎么过渡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尽量减少新政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余凌云说。

        (本文转自: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责任编辑:赵颖 
V讯网

如何保障校车驶向"安全通道"

2013-08-29 出处:V讯网 [转载] 责编:赵颖


 

     12日下午发生的江苏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校车侧翻事故截至13日凌晨2时许,共造成15名学生死亡。这再次为人们敲响警钟,校车事故为何屡屡发生?校车实际运营现状如何?校车安全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校车安全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社会安全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祖国“花朵”的生命与健康。当下,我们必须多措并举,方能让校车安全问题得到真正长效解决、良性发展,让孩子们坐上放心车、安全车。

  针对多个地方出现的校车安全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1月27日在出席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时强调,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2011年12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赋多项道路通行特权。

         校车事故为何屡屡发生
 


 

         各地频现校车超载现象

  11月17日下午,广州白云交警二队发现一辆负责接送新科幼儿园孩子的校车,额定载员19人,但里面挤了27个人。而另一辆负责接送龙归中心幼儿园孩子的校车相关设置不符合校车标准,其额定载客人数是26人,实际载了43人。而在江西南昌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幼儿园也存在着超载接送现象。11月7日下午,南昌市高新区交警大队交警截获了一辆超员比例高达330%以上的“疯狂校车”:车上额定载客人数为12人,可是除了50名幼童,还有一名随队老师和一名司机,总共载了52人。

         农村学生对校车需求较大

  “黑校车”和“超载校车”多集中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等

  一位教育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都是“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城市中学生家庭住址一般距离学校不远,校车需求不大。坐校车的学生中,“流动人口的小孩、农村留守儿童占很大比重”。   

        据了解,“黑校车”、“超载校车”多集中于中西部、农村地区、城市外来人口聚集区、城乡结合部。有学者统计近5年媒体报道的74起校车安全事故数据后发现,在死亡人数中有74%是农村学生;49%的校车事故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50%在幼儿园。

        校车经营长期“入不敷出”

  买车养车成本高,校车以校方租赁为主,难以规范
 

  校车安全让人揪心,更让人担心的是,“吃力不讨好”让校车很难规范。“一辆校车几十万,谁来出这个钱?”“即使学校出得起钱,车辆的保养等费用怎么办?”南昌市某幼儿园后勤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台金杯面包车为例,油钱一年2万元左右,司机工资2—3万元,再加上车辆保险和维修保养费用等,一年下来5—6万元的开销。这笔开销,对于很多学校来说并非小数目。

         校车安全谁来买单 出路在哪
 

校车安全

         校车问题非某一个部门能够解决,但政府不能缺位

  不办校车,还缘于不愿担责,这是很多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难言之隐。一些老师透露,现在一些学校有专门的车接送学生,却不会去相关部门登记,他们就怕“出事担责任”。
 

  为千方百计规避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很多民办学校都与司机签订了挂靠合同,校车在外发生事故后,赔偿责任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即司机或校车承包商)及相应保险公司,学校作为名义上的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专家声音

  有专家认为,对于校车管理,之所以各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是因为,校车是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一种交通运输服务,还是属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是一种经营性质的行为,这个问题目前还不清楚。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全国政协委员李蓝认为,校车的利润率较低,责任较大,如果完全交给自由竞争的市场,恐怕不会有企业愿意办校车。而且,推广校车需要多方面资源,是单纯的社会力量没有能力提供的。比如立法保证校车的路权,完善校车的标准;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多方协调配合等。所以,政府必须承担起主导责任,推动校车工程。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认为,政府应该在办校车的时候,起到主导、协调、监督、服务、保障的作用。政府不一定要具体的负责校车的购买、运营等事务,但可以鼓励企业、学校来办校车,政府负起监管责任,并承担一些统筹规划的工作,比如路线的设计等。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谭克俭则建议,在目前政府财政无法有效满足为公立教育机构购置校车的情况下,可以引入社会中介和资本,通过招标或是承包的方式,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将校车经营社会化企业化,利用社会化资本为公共教育提供服务。

        校车安全问题治理需多措并举
 

汽车安全
 

        避免校车事故,保障孩子们乘车安全,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

  自11月16日甘肃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关于校车安全话题的讨论持续升温。从中央到地方,对校车安全问题都引起了高度重视,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保障制度和暗查督办的实际行动。不幸的是,在人们高度关注和政府积极行动的同时,江苏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校车侧翻事故再次点燃了人们心里的悲痛。
 

  惨烈的校车事故一再证明,避免校车事故,保障孩子们乘车安全,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

        政府部门要做到监管责任“不缺位”

  校车安全问题涉及到教育、公安、交通、卫生等多个部门,各地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一些偏远农村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校车的质量。通过行政监管,给校车的运营模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积极科学的引导、管理、监督与检查。
 

       校方要做到管理维护“不缺失”

  一是要配有保安性质的管理人员,维护校车行驶前后的安全,在突发事件时能挺身而出。二是严格司机的准入制度,司机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在选聘校车司机时要把好关,对驾驶年限、身体条件、职业道德等方面都要有硬要求,不能只图省钱省事照顾关系而放松司机选入考察的标准。三是对车辆日常管理、运营时间、技术达标、使用年限、安检频率等都要有细致的规章。四是要加强对司机的考核和培训,加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运营方要做到责任落实“不折扣”

  运营公司作为校车的直接管理方,要建立科学的运营机制,实现责任管理与市场优势互补,将安全第一作为获利的前提,杜绝“黑校车”和“超载校车”等现象的发生,推动校车安全管理迈上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立法能否保障校车驶向“安全通道”
 

校车通道
 

        聚焦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十大焦点

  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中国政府迎难而上,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迅速制定法规“力保”校车安全。
 

  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于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这个草案回应了哪些焦点问题?能否成为破解校车安全问题的良善之法?校车安全保障十大焦点解析。

        焦点一:校车资金谁来承担?

  校车资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校车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运行。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经过反复征求部门、地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

  在这一思路主导下,草案对资金问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坦言:“在校车服务问题上,政府的功能和服务能力也是有限的。草案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思路,这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随着地方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校车服务也可能演变为一种公共服务,但一定要和国家整体的财政能力相匹配。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教授沈荣华提出:“近年来,国家一直强调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和比重,有关方面应以校车安全为契机,通过立法确保校车安全的财政资金来源和可持续性。”

  焦点二:校车安全谁来监管?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草案还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这些职责划分,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表示:“我国各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工作重心下移,明晰地方政府责任符合我国国情。在赋予县级政府权责的同时,要求各个部门协同做好工作,思路是很好的。”

  焦点三:安全责任谁来保障?

  校车安全到底谁该负责?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校车是流动的校舍,学校应当对乘车学生的安全负责。并且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性负责。”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草案为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

  对于这些规定,王敬波教授有一定的担忧,她说:“我注意到草案出于安全考虑,把很多安全责任给了学校。学校是一个义务教育机构,能够承担多少在公关交通领域的责任?即使想承担,有没有这个能力也是一个要考量的问题,否则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阻力。”

 焦点四:质量标准如何设定?

  在网络上,一幅照片被很多人转载:美国一辆悍马撞上校车后,悍马半个车体粉碎、校车安然无恙。这和我国一些地方尤其农村地区运送学生的车辆质量形成鲜明对比。那么,我们国家的校车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来打造呢?

  据介绍,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并对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制定、修订的原则作了规定;要求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2010年7月1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开始执行,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根据小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很多改造设计,比如为了防止小学生在车辆行驶时将头或四肢伸出窗外,车窗的下部采用了封闭式设计。

  除此之外,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将有望进一步提升校车的安全系数和质量。

  焦点五:什么样的车可做校车?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基础。实践中,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以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往往是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对此,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草案还要求,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等。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要求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国的标准时,应根据教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焦点六: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草案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这位负责人透露,有些人建议要设置更严格的标准。“但经过反复研究校车驾驶这个职业,如果规定太严,司机就不好找。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要求。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客车的条件,而且要比这些条件更加严格一些才行。”这位负责人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也认为不能对校车驾驶员过高要求,否则实践中不好操作。他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信用制来解决问题。

  袁桂林教授则建议,应强调驾驶人应该热爱教育事业而且品行端正。“因为校车不仅仅是一个交通工具,还是一个流动教室,是一个教育场所,驾驶员有义务和责任为儿童树立良好的榜样。”他说。

  焦点七:校车享受哪些“特权”?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为校车设置一定的优先权在国外也是通行的做法,有利于保障校车的安全。

 焦点八:乘车安全怎么保障?

  乘车安全是校车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离开座位;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把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等等。

  “乘坐校车的都是未成年人,很多还是年幼的孩子。他们天生爱动,免不了打打闹闹。因此在乘车过程中,需要有专人全程照管。”袁桂林教授说。

  他还建议,老师最好也能够允许乘坐校车,这样不仅给老师上下班提供了便利,老师在乘坐过程中,也能承担起照管责任,可以对孩子的打闹、走动等危险行为进行劝导或者教育。

  焦点九: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只有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确保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此次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焦点十:过渡期怎么办?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考虑到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改装还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个过渡期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设置过渡期,余凌云教授对此表示赞同。但他强调不管是专用校车还是其他载客汽车,首先一定要合格,这是个红线不能放开。此外,他还建议可以适当对驾驶员资质的审核设置一个过渡期。“过渡期非常好,但怎么过渡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尽量减少新政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余凌云说。

        (本文转自: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