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合同中的一些常见条款虽已成为业内“明规则”,但实际上是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遇以下格式条款,可向当地工商执法部门投诉。
推卸责任的条款——经营者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经营者填写的预定交车日期,因非经营者原因或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定单内容,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由于经营者因素导致超过交车日期,仅退还定金;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应当到生产商指定的维修站做首次保养和进行属于生产商质量责任的维修,否则视为放弃要求生产商及经营者保修的权利,经营者不再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等等。
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收车辆,偿付车款总额30%违约金;消费者未及时付款,每逾1日偿付车款千分之三滞纳金;经营者不能交付合同规定的车辆,偿付车款总额千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如遇厂家上调整车或零部件价格,应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加价提车,等等。
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消费者违约不退订金,经营者违约仅退还订金;消费者贷款购车的,须按销售方要求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等保险,等等。
2015-04-15 出处:V讯网 [转载] 责编:田大鹏
汽车销售合同中的一些常见条款虽已成为业内“明规则”,但实际上是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遇以下格式条款,可向当地工商执法部门投诉。
推卸责任的条款——经营者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经营者填写的预定交车日期,因非经营者原因或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定单内容,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由于经营者因素导致超过交车日期,仅退还定金;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应当到生产商指定的维修站做首次保养和进行属于生产商质量责任的维修,否则视为放弃要求生产商及经营者保修的权利,经营者不再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等等。
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收车辆,偿付车款总额30%违约金;消费者未及时付款,每逾1日偿付车款千分之三滞纳金;经营者不能交付合同规定的车辆,偿付车款总额千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如遇厂家上调整车或零部件价格,应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加价提车,等等。
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消费者违约不退订金,经营者违约仅退还订金;消费者贷款购车的,须按销售方要求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等保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