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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8月至12月将严查汽车市场违法行为

2015-08-07 17:08出处:中国经济网 [原创]责编:李明徽

  国家工商总局8月7日发出通知,决定于今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且收取未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费用等。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维修保养、装饰装潢过程中,对使用的汽车零配件以及其他产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表示等。

  (三)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车贷、汽车担保、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等。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在汽车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

  (五)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

  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整治要综合运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疑难案件的分析研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选择一些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广、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不断深化案件查处工作;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汽车市场主体,要严格执法,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失信成本。

责任编辑:李明徽 

我国8月至12月将严查汽车市场违法行为

2015-08-07 出处:中国经济网 [原创] 责编:李明徽

  国家工商总局8月7日发出通知,决定于今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且收取未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费用等。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维修保养、装饰装潢过程中,对使用的汽车零配件以及其他产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表示等。

  (三)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车贷、汽车担保、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等。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在汽车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

  (五)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

  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整治要综合运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疑难案件的分析研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选择一些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广、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不断深化案件查处工作;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汽车市场主体,要严格执法,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失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