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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撒手 经销市场“乱中求变”

2014-08-07 08:05出处:高飞昌 [原创]责编:王思
  [V讯网 政策法规]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下发的一纸公告,迅速在汽车行业中一石激起千层浪。

  工商总局的公告中提到两点: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旋即业内掀起对工商总局该次“新规”的讨论热潮。其中多数观点认为新规“影响深远”。汽车商报记者通过多方采访得知,新规意味着实施了近十年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首次出现松动,并且在未来还有可能进一步影响到汽车经销市场的资源分配机制,迫使价值链重组。

  新旧更替

  工商总局要求汽车销售企业进行备案,最早是在2005年11月。而今年10月1日后,相关备案工作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该政策在国内的有效期定格为九年。

  2005年11月,工商总局提出,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须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备案之后,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而8月1日工商总局的新规中提到: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对比两者可以发现:“旧规”(为方便表述,此处指2005年的规定,下同)意在启动备案工作,同时将汽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某某品牌汽车销售”;而新规意在停止备案工作,同时将汽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某某品牌汽车销售”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换言之,对汽车经销商企业而言,它们似乎“重回九年前”。

  值得注意的是,旧规所指向的对象包含了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凡未备案者,皆不能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此外,对于外商投资设立汽车经销商的情况,旧规中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先根据商务部门的核准证书,再进行相关备案。而有关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外商投资汽车经销商的情况,在新规中并未体现。

  汽车商报记者发现,有关外商投资汽车经销商的部分是由商务部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的。此次工商总局取消备案后,未来汽车经销商的设立只需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即可。

  而关于出台规定的目的,旧规是为了“加强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而新规是为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两者目的大同小异。不过新规中说明了原因:“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部分业内人士据此认为,工商总局公布新规的主要意义在于其作为政府职能监管部门进行的一次简政放权。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就发表过解读:此次公告的发布是工商总局酝酿已久的,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工商总局“简政放权”的表现。对于企业和经销商来说,日后会大大缩短企业授权经销商的周期,不用浪费3~6个月时间进行备案。然而,工商总局这项引起业内巨大反响的规定,意义只在于“减政放权”吗?

  松动信号

  8月6日,汽车商报记者致电咨询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杜芳慈,他并未发表观点,但是推荐记者咨询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现全国工商联经销商商会执行秘书长朱孔源。

  “取消备案对《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来说,是迈出了第一步,这一步非常重要。”朱孔源告诉汽车商报记者。

  朱孔源在8月4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到:“当年,《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范汽车销售市场、避免恶性竞争、改变汽车销售商乱差状态、提高行业集中度的政策目的。另外,《办法》提升了行业从业者的准入门槛,对汽车经销商从设立、布局、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整合。”

  据汽车商报记者了解,《办法》是由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部门联手起草并颁布,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而三者中,工商总局是“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履行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来讲,工商总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备案工作、施行监督监管。换言之,工商总局通过本次的新规终结了备案相关工作,而相关监督管理也仅限于首次登记注册时。

  “工商总局公告中的内容是一个程序上的改进,取消了部分本来就不该管的内容。”朱孔源表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李万里也从汽车工业发展的角度呼吁政策应为汽车“松绑”:“汽车产品进入市场,进行审批的有关部门有四五个,其中有很多的部门,并没有行政许可批准权限,却仍在执行这方面的任务,应该立即停止。”

  工商总局“放权”后,外界有多重解读。截稿前,汽车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在一个非公开场合就表示:“即使未来卖白菜的卖车,理论上工商总局也不会进行监管,因为工商总局没有对超范围经营处罚的权利。如果未来在经营中出现纠纷,销售方违反知识产权,被侵犯利益者可以到工商总局反映事实,然后实施监管。”

  然而,身为经销商商会执行秘书长的朱孔源对此并不乐观。他认为,尽管“放权”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仅仅是“取消了本来就不该管的内容”。

  记者也注意到,《办法》第三章“供应商规范”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第四章“品牌经销商规范”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诸如此类有关“品牌授权”的规定是《办法》起作用的核心。
  
  剧变将至?

  外界已然对工商总局的新规投入了很多的关注。据汽车商报记者观察,自8月1日以来的短短几日里,来自汽车厂家、经销商、行业专家及机构各方的分析和评论纷纷发出。

  东风日产市场销售总部副总部长陈昊对媒体表示:“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存在了十年的《汽车品牌管理办法》将会重大调整,甚至退出历史舞台,网络形态会发生变化,市场机制、资源配制慢慢会回归商业逻辑的原点。经销商和主机厂都应高度重视和关注。”

  身兼汽车总经销商与经销商双重身份的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则预测:从理论上看,未来或将没有“单一4S店的模式”,退回到以前“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的时代。不过,他同时担忧,市场活跃的同时会出现很多乱象,因为传统4S店在与“汽车大卖场”相比没有成本优势,另外汽车企业未来是给4S店提供车辆还是大卖场提供车辆,也需要好好考虑。

  而中信建投证券持有的观点相对保守。其认为,新规对“厂商强,经销商弱”格局影响不大,理论上增强了经销商的灵活性,但整车厂强势地位主要建立在技术、产品力上,经销商的边际改善不明显,正如经销商集团化(实质也是“跨品牌”经营)后,我们并未观察到其对整车厂谈判能力明显提升。
责任编辑: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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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撒手 经销市场“乱中求变”

2014-08-07 出处:高飞昌 [原创] 责编:王思

  [V讯网 政策法规]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下发的一纸公告,迅速在汽车行业中一石激起千层浪。

  工商总局的公告中提到两点: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旋即业内掀起对工商总局该次“新规”的讨论热潮。其中多数观点认为新规“影响深远”。汽车商报记者通过多方采访得知,新规意味着实施了近十年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首次出现松动,并且在未来还有可能进一步影响到汽车经销市场的资源分配机制,迫使价值链重组。

  新旧更替

  工商总局要求汽车销售企业进行备案,最早是在2005年11月。而今年10月1日后,相关备案工作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该政策在国内的有效期定格为九年。

  2005年11月,工商总局提出,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须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备案之后,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而8月1日工商总局的新规中提到: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对比两者可以发现:“旧规”(为方便表述,此处指2005年的规定,下同)意在启动备案工作,同时将汽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某某品牌汽车销售”;而新规意在停止备案工作,同时将汽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某某品牌汽车销售”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换言之,对汽车经销商企业而言,它们似乎“重回九年前”。

  值得注意的是,旧规所指向的对象包含了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凡未备案者,皆不能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此外,对于外商投资设立汽车经销商的情况,旧规中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先根据商务部门的核准证书,再进行相关备案。而有关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外商投资汽车经销商的情况,在新规中并未体现。

  汽车商报记者发现,有关外商投资汽车经销商的部分是由商务部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的。此次工商总局取消备案后,未来汽车经销商的设立只需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即可。

  而关于出台规定的目的,旧规是为了“加强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而新规是为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两者目的大同小异。不过新规中说明了原因:“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部分业内人士据此认为,工商总局公布新规的主要意义在于其作为政府职能监管部门进行的一次简政放权。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就发表过解读:此次公告的发布是工商总局酝酿已久的,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工商总局“简政放权”的表现。对于企业和经销商来说,日后会大大缩短企业授权经销商的周期,不用浪费3~6个月时间进行备案。然而,工商总局这项引起业内巨大反响的规定,意义只在于“减政放权”吗?

  松动信号

  8月6日,汽车商报记者致电咨询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杜芳慈,他并未发表观点,但是推荐记者咨询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现全国工商联经销商商会执行秘书长朱孔源。

  “取消备案对《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来说,是迈出了第一步,这一步非常重要。”朱孔源告诉汽车商报记者。

  朱孔源在8月4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到:“当年,《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范汽车销售市场、避免恶性竞争、改变汽车销售商乱差状态、提高行业集中度的政策目的。另外,《办法》提升了行业从业者的准入门槛,对汽车经销商从设立、布局、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整合。”

  据汽车商报记者了解,《办法》是由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部门联手起草并颁布,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而三者中,工商总局是“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履行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来讲,工商总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备案工作、施行监督监管。换言之,工商总局通过本次的新规终结了备案相关工作,而相关监督管理也仅限于首次登记注册时。

  “工商总局公告中的内容是一个程序上的改进,取消了部分本来就不该管的内容。”朱孔源表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李万里也从汽车工业发展的角度呼吁政策应为汽车“松绑”:“汽车产品进入市场,进行审批的有关部门有四五个,其中有很多的部门,并没有行政许可批准权限,却仍在执行这方面的任务,应该立即停止。”

  工商总局“放权”后,外界有多重解读。截稿前,汽车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在一个非公开场合就表示:“即使未来卖白菜的卖车,理论上工商总局也不会进行监管,因为工商总局没有对超范围经营处罚的权利。如果未来在经营中出现纠纷,销售方违反知识产权,被侵犯利益者可以到工商总局反映事实,然后实施监管。”

  然而,身为经销商商会执行秘书长的朱孔源对此并不乐观。他认为,尽管“放权”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仅仅是“取消了本来就不该管的内容”。

  记者也注意到,《办法》第三章“供应商规范”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第四章“品牌经销商规范”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诸如此类有关“品牌授权”的规定是《办法》起作用的核心。
  
  剧变将至?

  外界已然对工商总局的新规投入了很多的关注。据汽车商报记者观察,自8月1日以来的短短几日里,来自汽车厂家、经销商、行业专家及机构各方的分析和评论纷纷发出。

  东风日产市场销售总部副总部长陈昊对媒体表示:“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存在了十年的《汽车品牌管理办法》将会重大调整,甚至退出历史舞台,网络形态会发生变化,市场机制、资源配制慢慢会回归商业逻辑的原点。经销商和主机厂都应高度重视和关注。”

  身兼汽车总经销商与经销商双重身份的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则预测:从理论上看,未来或将没有“单一4S店的模式”,退回到以前“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的时代。不过,他同时担忧,市场活跃的同时会出现很多乱象,因为传统4S店在与“汽车大卖场”相比没有成本优势,另外汽车企业未来是给4S店提供车辆还是大卖场提供车辆,也需要好好考虑。

  而中信建投证券持有的观点相对保守。其认为,新规对“厂商强,经销商弱”格局影响不大,理论上增强了经销商的灵活性,但整车厂强势地位主要建立在技术、产品力上,经销商的边际改善不明显,正如经销商集团化(实质也是“跨品牌”经营)后,我们并未观察到其对整车厂谈判能力明显提升。